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22-08-14 16:00:57 生活指南 ssrunhua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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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免赔额

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附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附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

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免赔率)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第三条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不超过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

(三)特需医疗类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

第三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

(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

(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

(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

(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

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

第六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

(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

(二)变速器检测;

(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

(四)底盘检测;

(五)轮胎检测;

(六)汽车玻璃检测;

(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

(八)车内环境检测;

(九)蓄电池检测;

(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

第七条责任免除

(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

(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

(三)车辆运输费用。

第八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三章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

第九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

第十条责任免除

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第十一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章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

第十二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

(三)维修费用。




释义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

【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参考折旧系数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系数

家庭自用

非营业

营业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客车

0.60%

0.60%

1.10%

0.90%

10座以上客车

0.90%

0.90%

1.10%

0.90%

微型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

1.10%

1.40%

1.40%

其他车辆

/

0.90%

1.10%

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mL的。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

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

【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




济南到哈尔滨

本周一,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忠林带队出了趟远门。

据《济南日报》报道:8月5日,济南市党政代表团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习考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文涛,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忠林,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王兆力参加活动。

根据报道,济南党政代表团先后考察了四个地方,分别是哈尔滨火车站南广场、哈工大机器人集团、哈尔滨松江湿地和中央大街。

三人行必有我师。济南党政代表团的这趟哈尔滨之行,称得上是“有的放矢”。

1

“代表团一行首先来到正在扩建改造并陆续投入使用的哈尔滨火车站南广场,考察车站建筑风格、历史建筑文化符号运用、站内功能设施设计作品等。”

“代表团一行对哈尔滨站主站房及周边建筑风格融为一体的规划和设计印象深刻。”

资料图

济南东站正式启用后,济南还有多个与火车站建设项目。大众日报•新锐大众

3月19日,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发布《新建郑州至济南铁路山东段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众参与信息公示》,随同披露了济南站改造的内容——济南站将新建上、下行联络线,增建1台1线及咽喉区改造。

而今年6月,停工沉寂两年之后的济南火车站北广场工程,终于再次开工。据媒体报道,该工程是济南市的重点预备项目,一度被称为仅次于泉城广场的第二大开放式广场,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成了众所周知的“马拉松工程”,迟迟未能完工。

2

“在哈工大机器人集团,代表团一行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管理团队、业务布局、发展阶段、成果转化平台经济模式等情况介绍,走进装配车间,察看教育、物流、家庭健康服务机器人及无人机系列产品展示,了解集团市场化运作、产学研相结合情况。”

哈工大机器人集团由黑龙江省政府、哈尔滨市政府、哈尔滨工业大学在2014年12月联合创建,业务涵盖技术研究、股权投资、产业孵化和产业运营等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上的多个环节,已经建成机器人行业*的全球化创新创业产业联动发展生态圈。

打造“智造之城”,这是济南近年提出的发展目标之一。聚焦机器人、人工智能等高端前卫产业发展,济南先后制定出台《济南市机器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关于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重点发展10大人工智能领域,组建成立了机器人产业协会、人工智能产业联盟,大力推进数字化(车间)工厂改造。

而与哈工大机器人集团的合作,两年前就已经开始。2017年8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与哈工大机器人集团签约,总投资30亿元的哈工大机器人(山东)科技创新中心项目正式落户章丘。

资料图

2018年2月,作为基础项目的哈工大机器人(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成立,其目标是“建设以章丘基地为中心、辐射周边区域的智能装备技术机构,力争建成全国领先的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的创新中心”。

今年4月10日,济南第一机床有限公司与哈工大机器人(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重点在高端数控机床自动化单元、数字化车间、高端装备研发制造等领域进行合作。

3

“代表团一行还实地察看了中央大街夜间经济发展、业态分布、经营管理等情况。今年,哈尔滨市投入千万元对街路两侧楼体进行灯饰亮化和辅街路灯维修改造,中央大街商家经营时间也由最初的21时延长至22时30分。”

“为配合夜间延时活动的开展,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中央大街管理部门又围绕产业发展设计了30余项时尚文化活动。”

发展夜经济,是如今不少城市调结构、促销费的方式之一。6月19日,济南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打造夜晚“船游泉城”系列产品,打造富有泉城特色现代时尚的酒吧街,规范发展经营服务场所,举办各类美食节、餐饮嘉年华活动等促进消费的措施。

环联夜市航拍 济南日报

7月中旬,济南市城管局公布首批54个夜市地点,受到市民拍手称赞。而为了满足出行需求,在增加零点公交线路的基础上,济南围绕泉城路、环联夜市、印象济南等夜间客流较大的商圈,推出19条夜间定制公交线路进行募集,购票满6人即可开通。

那么,夜经济还有哪些可为之处?这就需要多多“向外看”。此次哈尔滨之行,“代表团考察后认为,中央大街的夜经济发展经验特别是业态布局、经营管理模式、夜文化打造等做法值得认真学习借鉴。”

(大众日报)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版本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发展势头迅猛。图为浙江省金华市一家汽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内,员工在有序进行汽车报交下线。胡肖飞摄(人民视觉)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正加快推进,助力居民绿色出行。图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龙兴湖公园,一位新能源汽车车主正在充电。何五昌摄(新华社发)

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由《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组成。《条款》将如何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

《条款》设计有哪些亮点?

——保险场景多元化,保险责任定制化,保险保障人性化

“在保险责任上,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在条款开发上,既考虑当前的主流技术路线,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王玉祥介绍,《条款》涵盖了4个主险和15个附加险。

从险种结构方面看,《条款》与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相比有不少创新。平安财险副总经理吴涛分析,《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有3个主险、13个附加险,主险在结构上与现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保持一致,附加险除保留现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9个附加险外,修改完成了《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新增了《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3个示范附加险。《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的2个附加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和《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与现行条款体例保持一致。

人保财险市场总监毛寄文认为,《条款》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场景多元化,比如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二是保险责任定制化,突出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等“三电”系统的构造特征,将保障范围扩大至车辆特定的使用场景,如自助充电、专用车辆工程作业等;三是保险保障人性化,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

新能源汽车特有损失咋保障?

——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充电桩损失都在保障范围之内

新能源汽车创新用车场景,也衍生出新的风险点。比如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等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这类新能源汽车独有的意外风险如何保障,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是前期条款设计调研的重点。

中华财险副总裁沈华介绍,新能源汽车的起火燃烧既属于“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也在“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之内。“目前,车险三者险责任限额*可到1000万元,建议广大新能源汽车车主在投保时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要,选择合适的第三者责任限额投保。”沈华表示。

同时,沈华建议,消费者在投保车险三者险的基础上,还可以选择投保“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在法定节假日(含周末)期间,车险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可扩大一倍,消费者仅需支付较低的保费就可获得翻倍的风险保障。

此次新增的《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两个附加险也备受关注。《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提供保险保障;《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涵盖了电桩可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条款》将充电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可能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这是保险行业*将车外设备纳入保险责任,是围绕消费者用车场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次大胆探索、重要突破和全新尝试。”国寿财险副总裁傅天明表示。

理赔流程有什么变化?

——拓宽保障边界,尽力避免理赔争议,持续升级理赔服务

新能源汽车理赔流程与传统机动车相比有何不同?

“对消费者来说,理赔流程与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不会有明显差异。”人保财险理赔部总经理毕欣介绍,但针对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特性和使用特点,理赔也呈现一些新特点。

毕欣举例,除了将外部电网故障、充电桩损失和责任等风险纳入保险理赔范围,拓宽保障边界之外,《条款》还对“新能源汽车”“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电池衰减”等专有名词表述进行释义,避免因名词理解差异引发保险理赔纠纷。此外,《条款》持续升级理赔服务,对理赔相关环节可能涉及的风险点、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全面梳理。“依托科技赋能,我们将推出更多线上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新能源专属理赔服务举措,更好地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保险理赔服务需求。”毕欣说。

新能源汽车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这对保险行业提出新挑战。专家们认为,在新能源汽车技术不断迭代更新、新能源汽车保险历史数据积累较少的情况下,只有加快产品创新、加快经验数据的积累,同时加快与汽车等相关产业的融合,收集更多行业信息,才能推动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

***海外版




2020年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不少新手司机第一次买车的时候,会选择由 4S 店的工作人员给爱车上保险,一是不了解车险,二来方便、省事。而面对下一年换不换车险公司、续费时的 NCD 系数也一头雾水。在文中,你将了解到有关辆保险的细分种类、购买渠道、投保与续费、出险流程的详细介绍。

文章背景:

下文内容经过保险从业人士审阅。如果文中存在错误,欢迎在评论区中交流;如对已购买的车险内容有疑问,建议直接咨询保险公司,由专业人士进行解答,而非寻求互联网的他人「经验」;在发生事故与理赔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直接咨询保险公司;

车辆保险是什么

「机动车辆保险」也称汽车保险或车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目前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车辆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保险(简称商业险)两大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006 年 7 月 1 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简单来说,设立交强险是为了给受害者「兜底」,是车险中必须购买、仅能赔偿他人的保险。

交强险:投保与续保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投保价格由机动车种类决定,来年的续保价格根据上年度发生有责任事故的次数,结合 NCD 系数 进行计算(No-Claim Discount,无赔款优待系数)。

在北京、内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海南、四川、甘肃、青海 12 个省、市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饮酒后驾驶违法一次,费率上浮 10% ~ 15%,醉酒后驾驶违法一次,费率上涨 20% ~ 30%。

交强险 NCD 系数

例如,一辆在广东省投保的 5 座家用轿车,首年的交强险价格为 950 元/年,如果该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则来年优惠 10%,续保价格为 950*(1-10%)=855 元,往后的价格以此类推,交强险 NCD 系数*浮动 ±30%。

交强险:赔付

因其「兜底」的性质,交强险赔偿给第三方的额度并不高,总限额为 20 万元,也不保自己。

交强险理赔限额

当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时,对第三方死亡伤残的赔付限额为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付限额为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付限额为 2000 元。无责任情况下对应的限额分别为 1.8 万元、1800 元和 100 元。

因此,除了购买交强险,还需要商业险作为补充(除非你真的头铁)。

机动车商业保险

商业险经过 2020 年银保监会的车险改革后,具体种类得到扩充与合并。总共分为主险、附加险两大类:

主险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种;附加险有*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轮单独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商业险:险种内容

对不同险种的配比,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以及最重要的商业险保费。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每一项保险的含义,及其赔付范围。

商业险保险种类

商业险:保险组合

商业险一般有以下几种搭配方案:

A 方案

保别人:交强险 + 三者险;保自己:驾乘险 / 意外险 + 不计免赔险;

考虑到目前的经济水平,三者险额度推荐保底 100 万元以上,加上全责情况下的交强险,最多可赔付对方 120 万元。如果在一、二线城市,三者险保额建议在 200 万元以上,在发生有责意外事故时有一定的赔付能力。但组合中缺少座位险与车损险,需要使用补充额外的意外险或驾乘险,以此为车主提供「兜底」保障。

B 方案

保别人:交强险 + 三者险;保自己:驾乘险 / 意外险 + 座位险 + 不计免赔险;保车辆:车损险;

交强险 + 三者险 + 座位险 + 车损险,基本组合,赔付对方的基础上,保障车内的司机与乘客。

C 方案

保别人:交强险 + 三者险;保自己:驾乘险 / 意外险 + 座位险;保车辆:车损险 + 指定专修条款 + 新增设备条款 + 节假日三者翻倍条款;

车险改革后,车主们的保单上只有「车损险、三者险、座位险与增值服务」四大项目;盗抢险并入车损险;车损附加险并入车损险权益,如涉水险、玻璃单独破碎、自燃险、无法找到第三方条款等;并为主险增加不计免赔条款。

有的车主听信业务员「全保」的话术,将能够买的险种都选上,自己便能高枕无忧,但在出险、定损后,却发现自己要掏腰包。实际上,如果仔细翻看手上的车险保单与条款,能够从中挖到不少的「坑」—— 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我对其中的条款进行整理,并标出重点有兴趣的车主朋友可以 点击这里 阅读。实际情况请以保险公司的实行条款为主,仅供参考。

商业险:投保与续保

不同保险公司、不同购买渠道拥有各自的商业车险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为了获取准确的车险报价,建议使用身份证与行驶证,通过保险公司的相关渠道了解,保险公司则会根据该车的车值、安全系数、历史理赔记录进行综合计算,得出对应的车险报价。

商业险的续保价格与交强险相类似,根据 NCD 系数综合计算。对于发生双方轻微财产损失事故时是否出险,各位车主可自行斟酌。

比如,当定损在 2000 元以下,且自己全责,可以考虑通过交强险进行理赔,当年仅出险一次,来年不会对商业险续保价格造成影响,交强险的续保价格恢复初始价格。

新能源汽车车险

去年 12 月 14 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的出台通知,让不少电车车主们感慨省下的油钱还不够贴上涨的保费。

对比电车与油车的商业险条款,可以发现电车的条款中,根据新能源汽车的特点、使用场景进行了调整 ——

险种类型:「机动车损失险」由「新能源汽车损失险」替代,新增「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险种内容:新能源汽车商业险覆盖了电车在行驶、停放、充电与作业四大场景,明确汽车的保障内容,如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它控制系统、其它所有出厂时的设备。

新能源汽车的车险价格上涨,从短期来说,对车主是不利的,自己支付的费用增加了,但长期而言,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新的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职责,使新能源汽车的保障得以落实,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减少扯皮的可能性。

购买渠道

4S 店 / 修理厂

优点:购买便捷,方便事故出险与维修;缺点:价格相比偏高,优惠多以增值服务进行返还,可能会被「强制投保」;适用对象:不想麻烦、追求 4S 店官方服务;

电话销售

在互联网保险尚未兴起时,电销渠道的影响力不亚于保险代理人。电话保险给人*的印象是便宜,针对车险这一块,保险公司至多可在门店价格的基础上优惠 15%。

伴随着保监会加强对电销渠道的监管,以及互联网保险的兴起,电话保险的吸引力逐渐下降。在询价时,客户如果盲目相信部分话务员的话术,没有仔细辨别是否有漏洞 —— 如降低三者险额度、原车核价价值、「全保」保险等。

优点:可能会有优惠、服务赠送;缺点:对接客服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通过电话交流无法详细了解相关事项,可能会被推销电话骚扰;适用对象:追求折扣。

线下门店:保险代理人

线下门店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战场,大家在购买保险时,接触最多的便是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如果有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是保险代理人,找他们购买或许是一个好主意,为了获客,代理人在基础报价上会给出一个比较优惠的金额,以及赠送额外的服务。在平日的保险服务中,也能够有不错的体验。

但同时,将来若出险时发生纠纷,或者看到其它保险公司有更优惠的报价,两者的人情关系便不好处理,因此购买前需要再三权衡。

优点:线下服务网点数量多,服务质量较好;缺点:价格中等,后期可能碍于关系不好换保、处理事故;适用对象:有亲戚、朋友是保险中介,可能可以拿到最实惠的价格。

线上购买:互联网保险 / 保险中介

优点:新兴渠道,价格相对透明;缺点:平台代理销售,保险公司负责售后,容易引起纠纷;适用对象:年青人。

近年有较多的互联网公司开始注重个人保险,与各大保险公司合作,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因其比较便捷、直观,吸引了不少年青人了解,并透过其平台进行投保。询价时,可同时获取多家保险公司的报价,在主要内容相同的情况下,比较各家公司的增值服务、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选择*者。

出险与理赔

成功购买车险后,通常能够在保险公司的 app 中查看到电子保单,此时务必核对保单上的个人信息、保险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如果担心日后忘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保单内容,建议将保单打印出来,放至车中或其它安全、方便的位置。

根据事故类型,分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两类;根据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

在城市道路上,当发生「人未伤、车能动」的轻微交通事故时,可以采取「快处快赔」的方式,避免造成道路交通拥堵与二次事故。不同市区的适用时段与道路存在差异,详情请咨询当地交管部门。

在手机中,下载、安装「交管 12123 app」。登录后,点击首页中的「事故快处」。快处快赔分为三部分 —— 现场取证、信息录入、责任协商。

事故快处:现场取证

首先通过 app 选择交通事故的道路位置,阅读业务须知,然后根据指引对现场状况拍照取证。完成后可将车辆移至安全的地方,避免阻塞道路交通。

事故快处:信息录入、协商责任

撤离事故现场后,需要录入双方的身份信息、事故信息、上传双方证件照片。完成后进入责任协商流程,协商一致后双方可签名确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通过交管部门在线定责,或联系交警到场处理。

事故处理完成后,app 中可查看快处快赔的结果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车主可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车险理赔。

车险报案流程

现场报案

当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应第一时间保持镇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拨打电话报案 —— 有人伤先拨打 120,后拨打 122 联系交警,最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报案。

现场查勘

在交警、医务与保险尚未到场的情况下,建议使用手机对事故现场拍照,固定现场证据。交警、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说明现场状况,由交警出具现场笔录,查勘员制作现场笔录;医务人员进行伤员救治。

车险出险流程

撤离现场

如果事故中存在人员伤亡,涉事车辆有可能会被交警,需听从交警安排。如果交警告知可撤离现场,且涉事车辆可以继续行驶,车主根据查勘员指引前往保险公司的定损点,避免阻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或二次事故。

定损点会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根据受损情况确定损失金额,出具定损清单。如果车主对定损金额没有异议,可将车辆交付给保险公司认可的修理厂 / 4S 店进行维修。

如果在部分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修理厂 / 4S 店进行车辆维修,车主无需垫付,保险公司将修理费用直接赔付给修理厂 / 4S 店。

损失核算与赔付

当伤员救治、车辆维修都结束后,涉事双方需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引,提交事故理赔需要的材料,如证件、发票、索赔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收到的材料与保险合同,核定最终的赔付金额,确认无误后,赔款将直接转入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中。

尾言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爱车配备了车险,并不意味着马路变成「你家的客厅」,不意味着发生事故时你可以高枕无忧,保险的作用是为了降低事故发生后的损失、转嫁风险,并不能挽回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安全驾驶,益己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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