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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 13:01:05 生活指南 ssru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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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2.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法执监25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玉珂,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喜,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刘玉珂之夫,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20层02、03、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同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刘玉珂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玉珂申请执行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宏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6执7号结案通知书(以下简称结案通知书)。刘玉珂不服结案通知书,向鹤壁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玉珂与郑州宏基公司债务利息时,违背了判决书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固定利息算法改为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算至2019年5月7日少算本金80多万元及以后的利息,侵犯了刘玉珂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结案通知书,按照判决确定的2013年借款当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计算本案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并继续执行。

郑州宏基公司辩称,在执行过程中,已就本金利息数额的确定及计算方法开过听证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之后郑州宏基公司已向刘玉珂履行完毕,鹤壁中院也已作出结案通知书。郑州宏基公司对鹤壁中院利息的计算方法无异议,请求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

鹤壁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玉珂申请执行郑州宏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郑州宏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玉珂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其中:①10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④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⑤13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计算,应执行郑州宏基公司本金2800000元、利息4085917.49元、诉讼费37964.77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5000元、执行费62400元。经拍卖、变卖郑州宏基公司的房产6676120.78元,郑州宏基公司主动履行381161.48元,本案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玉珂。

2019年6月27日,鹤壁中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载明:(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2013年,实际付清之日是2019年。自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为:6.55%、6.15%、5.90%、5.65%、5.40%、5.15%、4.90%。鹤壁中院根据判决表述及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按照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对利息进行了计算,即:2013年至2019年分别按上述每年利率进行分段计算利息。

鹤壁中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标准的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同期同类”应当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进行理解。关于“同档”,是指从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所对应的利率期限档次。该院根据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作为计算利息标准并无不当。至于“同期”,《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予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该院按照2013年至2019年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对利息进行计算,符合上述规定。刘玉珂要求按照2013年借款当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固定计算本案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

刘玉珂不服鹤壁中院异议裁定,向河南高院提出复议称,一、本案是双方当事人有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约定且判决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合法有效,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固定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二、(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定的是固定贷款利率。判决依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作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标准判定。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一年以上为月息2.5分,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6.55%,四倍为26.2%,即月息2.183分应为本案判决确定的利率标准。三、鹤壁中院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下调为由实行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明显错误。请求执行法院纠正错误,继续本案的执行。请求撤销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五年以上定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郑州宏基公司辩称: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正确,应驳回刘玉珂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一、央行会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调整基准利率,利率必然存在浮动,但在央行调整之前均是固定的,所以利率是相对固定利率。二、在基准利率调整前,贷款利率会因为贷款期限长短不同而不同,同期同类标准的适用除了要考虑执行债务的年份,也应考虑执行债务时距应当履行债务时的时间长短。换言之,法院作出判决时,因为不确定债务人何时履行,所以不能确定是按哪一年哪一类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才会载明为同期同类,就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时的情况确定执行利率,所以会存在浮动分段,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错误计算的情形。

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与郑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争议判项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谓“同期同类”应理解为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刘玉珂引用《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等的片断表述,与全文主旨不符,不能得出利率变化时仍按借贷发生时利率计算而不分段计算的结论。鹤壁中院按照2013年至2019年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利息,裁定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河南高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玉珂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壁中院(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

刘玉珂不服河南高院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鹤壁中院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是对“同期”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不是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固定利率,实行浮动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是错误的。本案借款发生日是2013年的五张借据时间,执行款给付时间是2019年5月,按以上“同期同档”定义理解,本案的利率标准为2013年央行公告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是*的。3.(2018)*法执监6号执行裁定和2010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认定“同期同类”是固定利率。4.在银行业中“同期同档”贷款利率都是固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浮动的,但“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是固定的,将央行贷款利率的浮动理解为“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也应浮动是错误的。5.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5分,一审判决的利率为月息2分,二审改判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是固定利率,判决没有判定让浮动分段计息,且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月息2分,鹤壁中院执行本案从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计算的债务利息低于2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针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法院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请求:1.裁定撤销河南高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和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2.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南高院、鹤壁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玉珂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因此,本案执行过程中,鹤壁中院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2013年至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五年期以上利率的情况,以四倍分段计算利息,并执行完毕,由此作出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鹤壁中院、河南高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玉珂主张按照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全部未履行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刘玉珂提出判决确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约定,侵犯其合法权利的问题,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刘玉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

驳回刘玉珂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孙建国

审 判 员  于 明

审 判 员  薛贵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燕东申

书 记 员  李伟凡


民事审判




什么是k线

K线是指股票走势中的K线图,源于日本德川幕府时代(1603~1867年),被当时日本米市的商人用来记录米市的行情与价格波动,后因其细腻独到的标 画方式而被先引入期货,很多人都以为K线是先从股市开始的。通过K线图,我们能够把每日或某一周期的市况现完全记录下来,股价经过一段时间的盘档后,在图 上即形成一种特殊区域或形态,不同的形态显示出不同意义。

初学者面对形形色色的K线组合,不禁有些为难,其实浓缩就是精华,小编把浩瀚的K线大法归纳为简单的三个基本方法,下面就简单的介绍一下如何学会K线图的三个基本方法。

第一个方法:看阴阳。

阴阳线的组成包括四个元素:开盘价、收盘价、*价和*价。这四个价格将整个蜡烛(K)线分为三个部分:实体部分、上引线和下引线。阴阳线的图形是在给定的时间段内,利用市场产生的开盘价、收盘价、*价和*价绘制得到。其单根K线就记录了这一天的开盘价、收盘价、*价、*价;而在小时图中,其单根K线记录的则是这一个小时的开盘价、收盘价、*价、*价。

第二个方法:看影线长短。

影线代表转折信号,向一个方向的影线越长,越不利于价格向这个方向变动,即上影线越长,越不利于价格上涨,下影线越长,越不利于价格下跌。以上影线为例,在经过一段时间多空斗争之后,多头终于晚节不保败下阵来,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不论K线是阴还是阳,上影线部分已构成下一阶段的上档阻力,价格向下调整的概率居大。同理可得下影线预示着价格向上攻击的概率居大。

第三个方法:看实体大小。

实体大小代表内在动力,实体越大,上涨或下跌的趋势越是明显,反之趋势则不明显。以阳线为例,其实体就是收盘高于开盘的那部分,阳线实体越大说明了上涨的动力越足,就如质量越大与速度越快的物体,其惯性冲力也越大的物理学原理,阳线实体越大代表其内在上涨动力也越大,其上涨的动力将大于实体小的阳线。同理可得阴线实体越大,下跌动力也越足。

上面学习K线图的三个基本方法,既可对日K线、周K线、月K线甚至年K线进行分析,也可对二根、三根甚至N根K线进行研判。前者可简单运用,后者将N根K线叠加为一根然后进行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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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计算器2022

最近,在网上看到不少说什么20年先息后本利率4%,20年等本利率3.8%的抵押贷。小二作为业内人士,每次都觉得这很扯淡。


你说它完全假的吧,它也有几分真。比如,利率就是真的。但你说它真吧,它又没有把具体的还款方式、贷款年限给说透。趁着今天有空,小二就来和大家聊聊贷款利率那些事儿。


1、LPR利率

LPR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它由18家银行共同报价产生,计算方法为去掉一个*价和一个*价,最后算术平均得出,每月20日重新报价计算。



截止2022年6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7%,五年期及以上为4.45%。


我们的房贷、抵押贷都是在此基础上浮动。抵押贷款通常在LPR利率加点-10到175。


比如,下图这个3年期的贷款,利率就是在5年期LPR 4.45%的基础上降低0.45%,也就是4%。

而某些中介口中所说的,20年先息后本利率4%,20年等本利率3.8%的抵押贷,显然不符合LPR这个基准。


真实的情况不外乎两种:

一种是他说的不是贷款年限,而是授信年限。如上图中的贷款期限3年,授信时间20年。授信期内,贷款到期需归还本金再续贷;


另一种情况是气球贷,即为借款人提供了一个较短的贷款期限,又以一个较长的期限来计算月供,减轻前期还款压力。


比如3年期的“气球贷”,按20年计算月供。也就是中介说的20年等本,利率3.8%的产品。


2、实际利率与账面利率

在办理贷款时,因为一些原因产生了除贷款利息以外的支出。比如,银行要求购买理财、购买保险等;


这些额外的费用加到贷款利息中就产生了贷款的实际利率。


举个例子:

小王申请抵押消费贷50万元,利率5.2%。但银行的受理条件是,购买一份4000元的保险。


因此他的实际利率是:(贷款本金50万元*年利率5.2%+保险费4000元)÷50万元=6%

注:以上是针对中途不归还本金的计算;


3、月息几分几厘

所谓的月息1厘就是0.1%,1分也就是1%。当然,这里的利率只是月利率,


贷款年利率=贷款月利率*12(月)


但月息的说法不太规范,比较容易演变成一些“低息套路”


比如,同样是借款100万,1年期。小贷公司的月息6厘,和银行的月息6厘就有着较大差别。我们直接把两者的还款计划调出来对比:


银行月息6厘:


小贷月息6厘:


问题出在哪儿呢?


已知:月利率=当月利息÷当月剩余未还本金,月息6厘,年利率7.2%。


在银行的还款计划表中,不管哪一期的(当月利息÷当月剩余未还本金),它都是0.6%。


可小贷的还款计划表就不太一样了!


第一期:10865.83元÷100万元=1.0865%

第二期:10013.19元÷921530.26元≈1.0865%

第三期:9151.29元÷842207.88元≈1.0865%


也就是说小贷对外报的月息6厘,实际年利率是


1.085%*12=13.03%左右。


之所以它也报月息6厘,是因为它的月息是,总利息7.2万÷12月÷总本金100万=0.6%


这算法显然就不太合理了,我们每个月都在还本金,本金是逐月减少的,怎么可以用总本金来分摊利息呢?


所以,当借贷公司给你说月息多少时,还是把还款计划表打印出来,看看真实利率多少吧。




车贷款计算器2013年*

“我一个干了五六年的二手车商收到‘泡水车’,实在难堪,但万幸这车我没卖出去。”二手车商王彬(化名)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讲述了自己受骗收到“泡水车”的经历。

王彬表示,自己在江苏省开着一家小规模的二手车商行。去年底,有一位外地客户向其出售了一辆奥迪A6L准新车,称这辆车是生意伙伴无力还钱用来抵债的。王彬对该车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最终以低于市场价2万元的价格回收了这辆准新车,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竟收来一辆“泡水车”。

“我们对这辆车的车况进行了检测,像漆面厚度、地板、线束、安全带这些基本的都查过,这辆车连喷漆都没做,底盘的螺丝什么的都没动过。里程只有几千公里,我们测了也确实没有调过表。”王彬说,“我们还查了当地天气,今年并没有过暴雨,也查过出险记录,都没有问题。”

那么王彬是如何发现这是一辆“泡水车”的呢?

他说,交易后不久,自己无意中发现卖家在微信里把他拉黑了。这让王彬一下子意识到事态不妙,“我找了带过我的老师傅一起来看,最后发现很不起眼的螺丝纹路里有泥。托了保险公司的朋友又查了记录,才发现,这辆车一出险就清理好卖给了我,当时没有结案,我们没能查到出险记录。”

目前,王彬还在积极向对方追责,“由于交易时只签了简单的个人合同,维权有些困难。不过幸好没有卖出去,不然给消费者退一赔三,我们这种小店基本就死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要“退一赔三”,即无条件退款并赔偿消费者三倍损失。王彬说,这一规定对于消费者的二手车交易同样适用,“在‘退一赔三’下,普通车商很少有人碰‘泡水车’,即便销售,也一定要明确告诉消费者,合同里更是要写得明明白白。

等待拍卖的泡水车停车场。

什么是“泡水车”?

二手车行业专家李星(化名)对表示,“泡水车”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叫法,国家层面未对“泡水车”给予明确定义,目前二手车行业内对泡水车的定义、标准其实也并不统一。

李星介绍,一般情况下,二手车行业以水超过车辆某一位置来进行划分,如底盘、机油尺、排挡杆下沿、发动机、变速箱、仪表盘等,由于没有行业标准,不同平台、不同商家对位置的划分也各不相同,在叫法上也有所区别。

二手车车商陆南(化名)介绍说,业内较常把 “泡水车”分为“水侵车”“水泡车”“水淹车”这三档。

水浸车,即水浸痕迹到达前排座椅音响底部的车辆。此类车辆经修理完毕后虽无重大安全隐患,但经雨水侵蚀整备后,车辆地毯拼合牢固程度下降;车辆底部缝隙难以修复,一般会有严重锈蚀且修复后还容易造成二次锈蚀。

水泡车,通常水位达到变速档杆位置,发动机已经进水或是水已进入驾驶舱。车辆达到这种程度的水泡已经严重影响车辆健康,易造成发动机总成出现空腔、车辆电子设备出现不可逆损坏、发动机连杆等部位出现折断、车辆结构性部位出现无法修复的锈蚀等等。修复后在行驶时会易发生熄火风险,若泥沙清洁不彻底还会带来发动机彻底报废等安全隐患。

水淹车,多指水位没过方向盘,其中也包括彻底没过车顶的。此类车辆受损程度*,几乎无法修缮。即便修理后再上路也极易出现安全隐患,通常直接做报废处理。

“这种划分最初都是按照我们传统燃油车划分的,”陆南补充道,“对现在的纯电动汽车来说,‘水浸车’那就已经伤到电池了,电池是不可能说修好再装上去,那就是相当于背了一个炸弹,要修只能直接更换电池。以后行业里应该也会逐渐形成对电动车泡水的情况划分。”

某地一处停车场内,停满了因洪水受损的泡水车。

据悉,是在2013年之前,我国二手车市场相对落后,缺乏相关规范,“泡水车”更是在毫无管控的情况下,为不少消费者带来了巨大损失。直至2013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正式发布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二手车评估有了“国标”,其中也要求了二手车鉴定评估过程必须将车辆是否有水泡痕迹纳入评估范围。但是,泡水车的具体界定、流通标准等依旧缺失。

陆南表示,国内目前尚无泡水车的具体权威分级标准,这已成为二手车流通环节“谈‘泡水车’色变”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实消费者怕,我们正经车商又何尝不是。”

泡水车都去了哪里?

对于“泡水车”的来龙去脉,业内人士方文表示,“来源很简单,就是暴雨或洪灾淹了的,还有开进水里的,业内也有把这两种叫静态涉水和动态涉水的,总之来源都不复杂,复杂的是去路。”

一停车场内的泡水车。

在泡水车的流通过程中,保险公司是一个相对核心的角色。

一般来说,当车辆被水泡后,首先车主都会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会对车损进行评估。对于受损程度较小、易修复的,例如很短时间内的“浸水车”,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为车主进行维修,这一部分车辆不会马上进入流通环节。

而更多的泡水车往往来自重大暴雨、事故,例如去年某地的特大暴雨,车辆长时间浸泡在水中,若对此类车进行修复,维修费用可能超过车价本身,而且安全隐患严重,保险公司都会将此类车推定“全损”,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以该车未泡水时的实际二手车市场价格向车主买下这辆车。

方文说,“以一辆奔驰E300L为例,原价50多万元,开了5年后车辆实际价值可能只剩40万元。这种车零整比极高,泡水以后维修费甚至可能超过50万元。因此,保险公司一定愿意推定全损,给车主40万元,车子可能剩余10万元残值卖给拍卖公司。这样算来,保险公司只亏30万元。”

这其中涉及到的拍卖公司,其实可以理解为一个对接上下游分散需求的平台。

保险公司把大量全损车统一卖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再找到买方。根据受损程度、品牌、车型、车价等多种因素,这些车辆又被分流到了修理厂、报废拆解公司、二手车商等不同买家的手中。

2021年8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一辆泡水车。

最终,这些“泡水车”大致可以归为三种去向:变成零配件、被报废成废铁进行回收、整车出售。

首先,其中有一部分会被拆解为零部件,尤其是不涉及电子元器件和动力总成的结构件,在清洗、复原后可用于车辆维修。二手车商小白向介绍说,“比如不少豪车,一个车门动辄几万,泡水车的车门结构完好,就可以用来做再生件,价格只要原厂件的一成或者两成。当然,这种零部件也应该在交易时明确告知水泡情况。”

又比如纯电动车,水泡时间短的,电池受损程度较低,这些电池模组会被拆卸、挑选、监测,可用的电池包不少都流向了低速电动车,即我们常说的“老头乐”厂家。“但是这种不像前面说的再生件,这种电池有很大安全隐患,还是应该有相关方面来管理一下。”小白补充道。

第二种出路,就是原本车价低、受损严重导致残值过低的车,会被报废厂进行拆解报废,不同原材料最终都会进入相应的回收环节。

最后一种,就是整车进行销售。小白解释说,“其实大部分商家根本不碰‘泡水车’,即使卖的,基本都是明码标价在卖,中间赚个辛苦费。比如说婚庆公司、租车公司有不少会购买泡水豪车。婚庆公司是低速接送一下人,租车公司就把车租给商场搞开业典礼之类,即使车辆抛锚也相对不容易出大的事故。当然,还有一类就是以次充好、包装成正常车辆销售给消费者的,就是欺诈。”

方文表示,“因为国家目前并没有规定水泡车不能交易,虽说保险公司的处置流程相对规范,但二手车交易端,尤其是通向消费者的这一段,仍然存在混乱、无序的问题。”

提防“泡水车”不只需要“火眼金睛”

一方面,“泡水车”有着多种多样的出路,另一方面,隐瞒销售“泡水车”面临“退一赔三”的严惩,为何有些卖家还要铤而走险呢?

陆南说,从交易的角度来看,泡水车意味着车辆残值大幅度下降。即便一台刚出厂的新车,遭遇严重泡水后最多也只能卖出三成价格,“就像在去年某市特大暴雨后的拍卖会上,有十万元的宝马5系,也有几千元的大众。对保险公司来说,这是巨大的损失。但你想,这跌去的至少七成差价,在骗子眼里可就是高额利润。”

正如王彬所遭遇的那样,“泡水车”往往被不法分子包装成车款良好的精品车销售。

陆南介绍说,“普通消费者如果没有见过整备过程,或许难以理解那么脏的一个车怎么脱胎换骨的。其实整个产业已经十分发达了,卖家会把车子全部拆开,不同的零配件有不同的清洁工具,没有洗不掉的污渍。当然,他们往往盯的是那些里程小的豪车,因为利润空间大,花个几万块就能把车子变成精品二手车,一本万利。”

2019年7月4日,南昌,暴雨导致积水严重,部分车辆被淹。

此外,还有一种年代久远的“泡水车”,这些车原始车况较差、使用年限较长,在多年前发生泡水事故,保险数据、维修数据难以查询,加之车辆本身老化严重,鉴别起来会有更大的难度。

如王彬这样的二手车商也会被蒙蔽,那么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又应该如何“避雷”、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李星表示,首先,不建议普通消费者购买任何类型的“泡水车”。“水对车辆*的危害是电气设备短路,如果车辆进水且对车内电器造成损伤,将会严重影响车辆的行驶安全,危及车上人员的安全。而且由于车辆构造复杂,即便已进行过检查和维修,也难以保证车辆没有任何隐患。”

其次,要尽量选择正规渠道。正规二手车交易市场对禁售泡水车有明确的要求,在售车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如果买到泡水车,可协商退车退款。如果车商刻意隐瞒泡水车的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可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李星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确立泡水车检测、赔付行业标准,对泡水车是否禁售、泡水到何种程度必须报废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还要在加强车况信息披露、减少赔付争议方面进行系统性建设。

李星说道,“我个人认为,应当以目前行业*标准对泡水车进行重新界定,将水侵痕迹达到前排座椅音响底部的车辆就判定为‘泡水车’,对‘泡水车’一律做拆解和报废处理,*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用车安全。”

方文则认为,泡水车流通也应尽快建立起溯源机制。保险赔付是“泡水车”处置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保险公司的态度在很大程度的决定了“泡水车”的流向。

“溯源机制的建立,应该从保险公司开始。目前,智能汽车可以通过行车数据进行溯源,但路上更多的是传统车,并不具备追踪的功能。这些车出事后,接触到车辆的第一手就是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对这些车辆的详细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建立起溯源机制,后面一步步推下去,在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的平台进行公开,别有用心的人就很难钻空子。”方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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