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二手车估价)党的基层组织人数要求

2022-09-03 4:06:32 生活指南 ssrunhua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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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671.2万名,比2020年底净增343.4万名,增幅为3.7%。

中国共产党现有基层组织493.6万个,比2020年底净增11.7万个,增幅为2.4%。其中基层党委27.8万个,总支部31.6万个,支部434.2万个。

一、党员队伍情况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843.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9.4%。少数民族党员728.5万名,占7.5%。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5146.1万名,占53.2%。

党员的年龄。30岁及以下党员1262.4万名,31至35岁党员1153.5万名,36至40岁党员978.0万名,41至45岁党员877.5万名,46至50岁党员936.4万名,51至55岁党员877.6万名,56至60岁党员864.8万名,61岁及以上党员2721.0万名。

党员的入党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11.9万名,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入党的1417.5万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党的十八大前入党的6082.5万名,党的十八大以来入党的2159.4万名。

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659.4万名,农牧渔民2592.3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1548.7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1094.8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80.5万名,学生305.2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48.2万名,离退休人员1942.1万名。

二、发展党员情况

2021年共发展党员438.3万名,比上年增加195.6万名。

发展党员的性别、民族、年龄和学历。发展女党员204.2万名,占46.6%。发展少数民族党员40.0万名,占9.1%。发展35岁及以下党员354.0万名,占80.8%。发展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211.5万名,占48.3%。

发展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28.0万名,农牧渔民68.7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65.5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46.8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23.2万名,学生176.5万名,其他职业人员29.4万名。在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231.1万名。

三、党内表彰情况

在庆祝建党100周年之际,***授予马毛姐等29名同志“七一勋章”,表彰全国*共产党员400名、全国*党务工作者300名、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499个。向729.3万名符合条件的老党员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2021年全国各级党组织共表彰*共产党员153.1万名、*党务工作者55.5万名、先进基层党组织44.4万个。

四、申请入党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入党申请人2062.5万名,入党积极分子1009.1万名。

五、党组织情况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共有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198个。其中,省(区、市)委31个,市(州)委397个,县(市、区、旗)委2770个。

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党组织。全国9034个城市街道、29649个乡镇、114065个社区(居委会)、491129个行政村已建立党组织,覆盖率均超过99.9%。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全国共有机关基层党组织74.5万个,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94.9万个,企业基层党组织153.2万个,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17.1万个,基本实现应建尽建。

(注:本公报部分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二手车估价

二手车价值评估是二手车鉴定评估的重要环节,估值结果涉及交易双方的核心利益,估值过高或过低显然是不行的。二手车评估属于国家资产评估的范畴,基于国家资产评估的计量标准,二手车的估价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4种:

采用现行市价法计算估值

现行市价法,顾名思义,就是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来计算二手车估值的方法。步骤

1、以二手车鉴定评估当天为基准日,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中选取两部或以上最接近被评估车状况的参考车,包括:型号配置、年份、交易时间、车身颜色、使用性质等,越接近被评估车状况越好;

2、分别对比出参考车与被评估车的量化差异值

差异值 = 参考车市场价格 X (被评估车辆年限成新率 - 参考车年限成新率)

年限成新率 =(1 - 已使用月数 / 180)X ***

3、以参考车1为对象

被评估车的估值 = 参考车1的市场价格 + 差异值

4、以参考车2为对象

被评估车的估值 = 参考车2的市场价格 + 差异值

5、取以上两参考车对应的被评估车估值的平均值即为被评估车的最终估值。

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估值

重置成本法,是以重新购置一辆与被评估车型号配置一样的新车所花费的成本为依据的计算二手车估值的方法。步骤

1、重置成本的确定,包含:商家优惠、购置税费、牌照费等

购置税 = 税率10% X 新车销售裸车价格 /(1+13%)

2、综合成新率的计算

综合成新率 = 年限成新率 X 综合调整系数

年限成新率 =(1 - 已使用月数 / 180)X ***

综合调整系数K = K1*30% + K2*25% + K3*20% + K4*15% + K5*10%

式中,综合调整系数是根据评估车的综合状况加权得出的一个系数值;

K1是根据评估车的技术状况进行取值,取0~1;

K2是根据评估车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取值,取0~1;

K3是根据评估车的品牌车型进行取值,取0~1;

K4是根据评估车的使用性质进行取值,取0~1;

K5是根据评估车的使用工况进行取值,取0~1;

3、被评估车辆的估值确定

被评估车辆的估值 = 重置成本 X 综合成新率

采用收益现值法计算估值

收益现值法,是对被评估的车辆在投资周期内的预期净收益折现为当下价值的一种估价计算方法。一般以年作为期数单位,每年的预期净收益累加再折现当下价值就是该二手车评估值,公式

P = A1 / (1+i)^1 + A2 / (1+i)^2 + ……+ An /(1+i)^n

式子中,A 为每年期末税后净金额;

n 为投资年期数;

i 为折现率,一般可采用银行存款基准利率;

(1+i)^n 为复利终值系数,可查表;

注意:i 理论上应高于国债或存款利率,但在难以确定时可取银行存款基准利率;n 期数受汽车报废年限限制。

采用清算价格法计算估值

清算价格法,是指企业破产、资产拍卖等需要对资产快速变现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是在以上其中一种方法的估价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选取一个折扣率作为清算估值,以达到快速变现的目的。一般折扣率选取20%。

最后,总结一下以上4种二手车估价计算方法的使用要求和适用范围:

1、现行市价法要求有足够多的相似参考车辆,适用于保有量大的畅销车型;

2、重置成本法要求能够取得被评估车辆的重置成本且能继续使用,可操作性强,适用范围广;

3、收益现值法要求被估二手车属营运性质,适用于以投资收益为评估目的的二手车;

4、清算价格法要求被估二手车能合法交易且能快速变现,售价高于清算成本,适用于资产抵押、破产清算等所涉及的车辆。

因此,在采取评估方法时要根据车辆性质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估价计算方法。




党的基层组织人数要求

为扎实推进“五基三化”攻坚年行动,有效解决“三会一课”不按时、不严格、不规范、质量不高等问题,实现组织生活不正常党支部基本清零目标,桂林市兴安县创新推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提前预报、随机督导、观摩测评三项制度,让组织生活“实起来”“严起来”“活起来”。

一是推行提前预报制度,让组织生活“实起来”。推行“三会一课”提前预报制度,杜绝组织生活不按时、做虚假台账等突出问题。基层党组织在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或上党课的前一天,必须填写“三会一课”预报表,将“三会一课”的主题、内容、具体时间等逐级上报至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委组织部每月进行分析研判,实行月底提醒、月初通报,倒逼基层党组织坚持组织生活基本制度。“三会一课”提前预报制度推行以来,预警提醒支部71次,约谈基层党组织书记3人,全县1122个基层党组织的“三会一课”预报率由今年1月的92%升至目前的98.6%。

二是推行随机督导制度,让组织生活“严起来”。在提前预报制度基础上,推行“三会一课”随机督导制度,有效解决组织生活随意化、不规范等问题。通过电话、视频、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督导“三会一课”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走过场、是否搞形式主义等。县委常委每年开展随机督导次数不少于2次,县委委员每年开展督导次数不少于4次,县委组织部每月随机督导次数不少于全县党支部数量的5‰,各党(工)委每月督导次数不少于所辖基层党组织数量的5%。督导员现场或当天反馈督导意见,并督促基层党组织抓好整改提升。截至目前,县委常委和县委委员现场督导41场次,其他督导员现场督导216场次,累计提出督导意见319条,整改提升的党支部176个。

三是推行观摩测评制度,让组织生活“活起来”。积极推行“三会一课”交叉观摩与测评制度,使组织生活效果好质量高,有活力增动力。全县各党(工)委每月不重复地选择1个基层党支部,指导高质量开展“三会一课”,各党(工)委每月根据县委组织部制定的观摩测评安排表,组成观摩团前往示范支部观摩学习。观摩团集中填写交叉观摩和测评表,于当天现场反馈给观摩对象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发现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推动全县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实现示范一个、带动一批的目标。截至目前,全县共组织现场观摩测评28场次,覆盖党支部300多个,评选出“三会一课”示范支部15个。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解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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