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环保厅厅长)

2022-09-11 12:15:11 体育资讯 ssrunhua

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许可证书如何获得

这个东西应该是由部里统一制发,但需省里初审,需要填表、上交一些材料。你*致电浙江省环保厅咨询详情。给你个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评审办法先看看,上面很明白。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法��

(1996年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工作的 组织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评审。�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负责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等级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2人,委员6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评 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请单位需填写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工程 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申请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印制的《现场 考察申报表》。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总会的直属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4份,其他申请 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5份,《现场考察申报表》一律填写一式两份。�

第五条 申请单位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需递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批准成立设计机构的正式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已领取的工程设计或咨询评估证书;�

(四)环境工程获奖项目文件和证书;� (五)符合申请等级并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一览表;�

(六)3项符合申请等级并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项目规模、设计工艺和技术,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运转效果、用户意见等);�

(七)主要技术骨干技术职称及人事关系证明;�

(八)主要技术装备一览表(包括实验室设备和工艺设备等);�

(九)办公、实验、化验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甲级证书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初审或 者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报建设部资格审 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建设部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转国家环境保护局进行行业审查。�

环保系统的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勘察设计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报全国勘察设 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

申请乙级证书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报建设部资格审定委员会办 公室,由建设部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转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环保系统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勘察设计主 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乙级证书加盖国家环境保护局印章。�

第七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申请表及递交材料中填写的情况,视需要委派专家对符合评审条 件的申请单位及其设计的1~2项环境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考察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办公条件、试验装备及人员构成状况;�

(二)已完成设计的环境工程规模、工艺、技术先进性及设计水平;�

(三)已完成环境工程设计的图纸和有关材料;�

(四)已完成设计的环境工程的运行情况,环境、经济效益及使用单位的反 映。�

第八条

参加现场考察和等级评议的专家,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师(研究 员、副研究员)或工程师;�

(一)具有10年以上环境工程设计经验;�

(二)主持过或者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获得国家科学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环 境工程科研项目;

(三)主持设计过一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环境工程项目。�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会,综合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材料及专家现场考 察意见,对申请单位的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等级进行评议,并提出等级评审意见,然后上报评 委会审核。

第十条 评委会根据《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评审办公室提出的评 审意见进行审议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委会评定结果,对经审查通过的甲级专项设计资格证书单位的 材料,报全国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对经审查批准的乙级专项设计资格证书单位, 颁发全国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单位,评审办公室告之评审结果及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评审办公室可提 请评委会复审。�

第十三条 经批准领取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证书的单位,由评审办公室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评审办公室交纳审查发证费。

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环保厅厅长) 第1张

省环保厅副厅长章晨以《怎样治理大气复合污染

 一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近年来,浙江省空气质量评价结果很好,但与公众感观有一定差距,环境空气质量在客观上还是不能满足公众的要求。二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浙江省提出2011年~2015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具体要开展11个专项行动,清洁空气行动是专项行动之首。三是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需要。“十二五”期间,必须下大力气改善空气质量,才能完成减排任务。四是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只有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五是百姓生活水平提高后的迫切需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六是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的需要。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企业布局的特征是遍地开花。同时,浙江省人多地少,外来人口数量大。通过大气环境整治,可以消除一些不稳定因素,进一步保证环境安全。

具体采取哪些措施?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脱硝工程建设,全省累计已有17台机组完成了脱硝改造,装机容量1202万千瓦;推进钢铁企业脱硫工程,全省已有300台35吨以上锅炉完成烟气脱硫工程改造,1153台4~20吨工业燃煤锅炉实施了脱硫或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工程。

积极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自今年7月1日起,按国家标准要求,全省轻型汽油车新车执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油2010年1月1日执行国Ⅲ标准,车用柴油2011年7月1日执行国Ⅲ标准。实施分类标志管理,推进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全省发放环保标志66.4万个,其中绿标63.8万个,黄标2.6万个。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全省建成机动车环保监测线350余条,对58家社会化监测机构进行了委托监测认证,全省机动车排气信息管理网络基本建成。

加强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城市蓝天工程,今年前3季度入浙天然气资源供应同比增长47%,能源结构不断优化。全省设区市市区餐饮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持续提高,平均达85%以上。继续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宁波市将“高污染燃料禁烧区”扩展到560平方公里,目前已经淘汰131台燃煤锅炉。

大力开展农业污染控制。调整种植结构,尽可能减少秸秆产生。对全省实施卫星拍片监测监控,省环保厅对秸秆露天焚烧点及时进行通报,较好地控制了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成立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保、发改、经信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级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考核。

强化大气监控能力建设。在全国较早建成大气环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全省累计建成174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其中162个与省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实现全省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监控自动化、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化。全省共有305家重点企业安装了348套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实现了国控和省控二氧化硫排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

存在哪些挑战?

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多,行业分布广泛。全省工业锅炉窑炉数量约有4.6万台(座),机动车保有量达560多万辆,餐饮店(食堂)数不胜数,建筑施工工地遍布城乡,有机溶剂使用企业和单位量多且情况复杂,农村秸秆焚烧点有极大的随机性。

需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种类多且排放数据极为缺乏。除一些常规因子外,仅挥发性有机物(VOCs)就有400多种物质,细颗粒物成分也很复杂。基层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十分薄弱,当前仅掌握较大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排放情况,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几乎没有排放数据。

受清洁能源制约影响非常大。北京奥运空气质量保障的成功经验显示,使用清洁能源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策略,但浙江省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资源瓶颈,全省洗精煤用量仅占煤炭总量的4.6%。

末端治理难度大且成本高。各类污染源排放规律各异,污染因子各不相同,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方法,难度大且费用高。有些治理技术还很不成熟,或者缺乏良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污染物去除效率不高。

大气复合污染机理不清楚。对浙江省灰霾天气的发生规律、PM2.5和能见度的非线性关系等,急需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

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大气污染防治法很少涉及大气复合污染的防治,力度有待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职责相当分散,需要很多部门协同开展。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全、部分标准比较宽松。

下一步怎么做?

下一步将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目标导向,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的各项措施,把减排责任落实到各层面和所有减排主体,继续严格实施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不仅要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硬任务抓紧、抓好,还要把挥发性有机物和PM2.5减排抓上去。

加快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严格限制在城市主导上风向建设火电、钢铁等废气高排放企业,加快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等小化工企业和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大力推广清洁能源,逐步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确保到2015年,8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市区的清洁能源(终端)使用率达到70%以上。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今年年底前实现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公安与环保省、市、县的3级互通,确保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期进行、同步检测。加大老旧黄标车淘汰和治理力度,继续对淘汰高排放车辆实行经济补偿。

切实做细、做实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进一步明确工业、交通、城市、农村、复合监测体系建设等五大领域治理项目,力争在有机废气、粉尘及颗粒物治理方面有实质性进展。排查区域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治任务,确保在2012年底前所有印染企业须完成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

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加强建筑和道路扬尘治理、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和开展干洗业有机废气治理等手段减少生活废气污染。推进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落实到街道、乡镇。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严格执法,敢于碰硬。综合运用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专项行动等措施,保持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进程。

加强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全省建成182个监测站位,全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全面建成。

综合运用各类环境政策。在继续实施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和燃煤电厂脱硫电价的基础上,研究燃煤电厂脱硝、落后炉窑及老旧机动车淘汰经济补助政策。完善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绿色信贷和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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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局什么时候改环保厅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于日前启动实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4月02日 来源:浙江日报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于日前启动实施。 围绕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省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机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后,省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6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6个。主要调整包括: 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牌子。不再保留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乡镇企业局。 组建省商务厅,将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省经贸委的内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不再保留省外经贸厅。 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承担拟订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等职责。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交通厅的职责、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省机场管理公司的全省民航机场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挂靠省人事厅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省卫生厅管理。 组建省环境保护厅。将省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省环保局。 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组成部门,挂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将省广播电视局更名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省文化厅电影发行放映的市场监管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将省文物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省文化厅管理。 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由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牌子。 组建省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继续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挂省民防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其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环境保护举报电话是多少?

全国统一环保举报投诉电话是12369

中国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扩展资料: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司。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四)法规与标准司。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司。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参考资料:中华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

浙江省环保局举报电话是多少

浙江省环保局举报电话是12345,也可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客服电话。杭州市是第一个提出与开通12345市长热线的城市,于1999年6月15日正式诞生。

12345,即“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用来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困难和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杭州市首先向国家申请,经国家信息产业部同意才开设的。而这个号码,信息产业部又将它作为政务类公开特服专用的号码,为全国其他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共同享用的号码。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通环保举报热线“12369”客服电话。

环保热线将做到24小时畅通,执法队伍接到举报迅速出动,及时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检验。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在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时,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向辖区环保局或“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1、一般程度的污染问题由辖区环保局受理,遇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可直接向“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2、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如果属于市本级的,则有市本级处理;如果属于某区的,则转交给该区环保部门处理。

3、一些并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的,例如城市垃圾处置,12369并不会派专人到现场,而会转给有关部门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服务-政务服务热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4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69

环保局的投诉电话是多少?

环保投诉举报电话 12369

信息产业部已于2001年6月4日核配 12369 为全国统一环保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以受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投诉和举报。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全国各地即将陆续开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电话号码表(2006年9月6日更新)

部门 电话 部门 电话 部门 电话

办 公 厅 秘  书 66556235 环监二处 66556461

秘  书 66556004 综合处 66556240 国际合作司

总值班室 66556006/07 城市处 66556243 秘  书 66556495

传真:6556010

研究室 66556019 水环境管理处 66556260 综合外管处 66556497/99

政务督查室 66556016 流域处 66556262 国际处 66556520

信访办公室 66556034 饮用水源处 66556266 双边处 66556522

信息化办公室 66556036 海洋处 66556273 核安全国际处 66556505

文秘档案处 66556021 大气处 66556247-51 区域处 66556534

综合会议处 66556019 固体处 66556254 国合会秘书处 66556540

传真:6556020

接待保卫处 66556012 自然生态保护司 宣教司

规划与财务司 秘  书 66556305 秘  书 66556052

秘  书 66556104 综合处 66556311 新闻处 66556054

综合处 66556108 生态处 66556306 综合处 66556057

规划处 66556117 保护区处 66556313 机关党委

统计处 66556110 农村处 66556322 党  办 66556553

预算处 66556122 生物安全办 66556331 工  会 66556556

投资处 66556124 核安全司(辐射安全司) 监察局

财务处 66556130/6135 秘  书 66556345 办公室 66556565/66

宣教办 66556052 综合处 66556350 综合室 66556569

政策法规司 核电一处 66556353 举报电话 66556568

秘  书 66556154 核电二处 66556357 审计室 66556570

环境政策处 66556159 核反应堆处 66556361 科顾委

法规处 66556165 核燃料处 66556380 秘书处 66556601

行政复议处 66556167 放废处 66556373 信息中心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放射源处 66556371 应用室 66556069

秘  书 66556175 核设备处 66556368 网站室 66556068

体改处 66556178 环境影响评价司 网络室  66556071

干部一处 66556183 秘  书 66556406 对外合作中心

干部二处 66556187 综合处 66556407 秘  书 66532323/6

人才处 66556192 环评一处 66556413 项目一处 66535615/6

离退休办 66556193 环评二处 66556419 项目二处 66532376

科技标准司 环评三处 66556426 项目三处 66532337/8

秘  书 66556205 验收处 66556410 项目四处 66532358/9

科技处 66556206 环境监察局 项目五处 66532399/2432

标准处 66556214 秘  书 66556435 综合处 66532355/6

产业处 66556222 综合处 66556443 采购处 66532328/9

健康处 66556225 稽查处 66556444 财务处 66532318/9

污染控制司 环监一处 6655645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通讯录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100012

办公室:    84915193

传  真:    84915194

规划院

办公室:    8491526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0029

总  机:    84637722

办公室:    -2533,2534  84653808

传  真:    84654244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0029

总  机:    84637722

办公室:   -2414, 84644262,84636343

夜值班:    84636342

传  真:    84636344

兰溪宾馆: 84646377

中国环境报社

北京崇文区龙潭路3号旁门 100061

办公室:    67113786

夜值班:    67122043

传  真:    67113772

总编室:    67113787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100062

办公室:    67112757

传  真:    67113420

总编室:     67112765

发行部:     67113414

杂志编辑部:   67113764

核安全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100088

总  机:    62258833

综合处:    62257807   62258106

传  真:    62257804

夜值班:    68164057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江苏南京市蒋王庙街8号  210042

总  机:  (025)85412926  办公室:-3001(夜值班)   传  真:      85411611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员村西街7号大院510655

办公室:  (020)85524440   85538234(传)   夜值班 85538241

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北京海淀区北安河北口 100095

总  机:    62459990

总  台:    62456863

办公室:   62456990/1(传)

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

辽宁省兴城市海滨路30号125105

总  机(0429)5410201/565(传)  办公室: -5000

北戴河技术交流中心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鹰角路2号   066100

总  机: (0335)4042064

总  台: 4042064,4041027

办公室: -6002,4042063(传)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100088

办公室:    62210708

传  真:    62210728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院内  100835

办公室:    68393900   68394581

传  真:    68393748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100062

办公室:    67113272

传  真:    67118190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北京市广安门南街36号天缘公寓A座1501室 100054

办公室  63585655(兼传)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国英公寓8k  100035

办公室:  66503620/3516  66503520(传真)

北方核安全监督站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100088

办公室:   62258387(传)

四川核安全监督站

成都一环路南三段15号11F  610041

办公室:  (028)85581082  85576520,85560243 传  真:   85535120

上海核安全监督站

上海延安西路895号申亚金融广场16楼D1  200050

总 机:62266418/62263244   办公室:  -11/12  (021)62126697(传)

广东核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21C   518034

办公室:(0755)83521247(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电话、通讯地址

单位  电话  地址  邮编

北京市环保局

(010) 68413817 68717180(办)  68413836 (传)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100044

天津市环保局

(022) 23051500,23051597,23051560(办)  23051596(传)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300191

河北省环保局

(0311) 7908300 (办)  7908511(值)  7908549(传)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48号 050051

山西省环保局

(0351) 6371012 (办)  6371111 (值)  6371005(传)

太原市滨河西路21号 030024

内蒙古环保局

(0471)6281947,6281939(办) 6281939(值) 6961772 (传)

呼和浩特新城区艺术厅南街6号010010

辽宁省环保局

(024) 86625021(办)  86625200 (值)  86625017 (传)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 110033号

吉林省环保局

(0431) 8906288 (办、值) 2719168 (传)

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 130051

黑龙江环保局

(0451) 2351143、2331025 (办) 2330547(值) 2341524 (传)

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 150090

上海市环保局

(021) 62262788 (总)  62268110/62266809 (办)  62261422 (值)  62266689 (传)

上海市汉口路193号 200002

江苏省环保厅

(025)83305768(办) 83392932 (值)  86631720 (传)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1幢 210013

浙江省环保局

(0571)87055404 (办) 87054192 (核) 87054190(传) 87055467(值)

杭州市天目山路109号 310007

安徽省环保局

(0551) 2821895,2829822(办) 2821512 (值) 2822745(传)

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  230061

福建省环保局

(0591) 7866777 (总)7868358(办)7866778(值) 7868398 (传)

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 350003

江西省环保局

(0791)8596495(办/值)  8596532 (传)

南昌市湖滨南路16号 330006

山东省环保局

(0531) 6106112(办) 6921389 (传)  6106114(值)

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 250012

河南省环保局

(0371) 6328693 (值) 6327929(办) 6320521 (传)

郑州市顺河路1号  450004

湖北省环保局

(027) 87870675 (办)  87880596(值)  7861455 (传)

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 430072

湖南省环保局

(0731) 5464834, 5464857 (办) 5464923 (传)  5464404(值)

长沙市城南东路75号  410007

广东省环保局

(020) 87532301 (办) 87532295 (值)  87531752(传)

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丰泽大厦 510630

广西环保局

(0771)2803997(办) 2822755(值) 2849817 (传)

南宁市民乐路1号 530012

海南国土环境资源厅

(0898)65338012(办)  65338010(办/值)  65337757 (传)

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570204

重庆市环保局

(023) 63852405,63868827(办) 63852130(值) 63850021 (传)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2号 400015

四川省环保局

(028) 86128685 (办) 86114531 (值) 86119656 (传)

成都市西御街31号 610015

贵州省环保局

(0851) 5570576 (办/值)  5573414 (传)

贵阳市遵义路40号 550002

云南省环保局

(0871) 4145231,4145235 (办) 4145230 (值) 4141645 (传)

昆明市西昌路129号 650032

西藏环保局

(0891) 6811955 (办)  6838351 (值)  6835242 (传)

拉萨市金珠中路61号 850002

陕西省环保局

(029)87291495,87292427 (办) 87291348 (值) 87291327 (传)

西安新城省政府综合办公楼10层 710004

甘肃省环保局

(0931) 8413694 (办)  8418240 (值)  8418970 (传)

兰州市皋兰路249号 730030

青海省环保局

(0971) 8176616 (办) 8177582(值)   8135112(传)

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810007

宁夏环保局

(0951) 6083384 (办/值)  6024649(传)

银川市民族北街79号 750004

新疆环保局

(0991) 2826022,2325087 (办) 2301144(值) 2819429 (传)

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 830002

大连市环保局

(0411) 2738080(总)  2738099,2739099(办) 2738181 (传)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15号 116021

宁波市环保局

(0574) 87114484 (办)  87112403 (值)  87132019 (传)

宁波市宝善路105号 315012

厦门市环保局

(0592)  5182600 (办/值)  5182678(传)

厦门市湖滨南路1里26-34号 闽南大厦17层361004

青岛市环保局

(0532) 2889347, 2877044(办) 2870402 (值) 2879784(传)

青岛市延安一路39号 266003

深圳市环保局

(0755) 83797261(值) 83797274 (办)  83797260 (传)

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13-14层518032

新疆兵团环保局

(0991)2821175(办)  2890216(传)  (010)66887075(办)

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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