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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市中,股票买入当天能卖吗?想必很多新股民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讲讲。
A股目前实行的是T+1的交易规则,当日买入股票当日不能卖出。但是允许当日卖出可以当日买回。港股美股是可以T+0交易的,目前国内也有实行T+0的呼声,政策是否会放开尚不得而知,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但是监管部门担心会加剧股市的恶性炒作程度。
当天买入股票当天不可以卖出,沪深股市实行的是T+1制度,也就是说当天买入的股最快也要第二天卖出。但是你当天卖出股票后,可以用回来的资金当天买入股票。
卖出后可以当天再次买入吗?我们知道一只股票当天买入,第2天天才可以卖出,但当天卖出后再想买进可不可以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股票卖出后,资金变成可用资金,这个时候你可以买入任何股票当然这个范围也就包括了你卖出的股票。
T+1是一种股票交易制度,即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T”指交易登记日,“T+1”指登记日的次日。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中国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我国的T+1制度起始于1995年1月1日,主要是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即当日买进的股票,必须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T+1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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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时应审慎评估)
王小波曾经说过:“一个人生活在世上,是为了忍受一切摧残。”
人活于世上,非要承受一些磨难才能凤凰涅槃,重生的过程是艰难痛苦的,好在,张海林挺过来了,并赢得了300名债主的信任与夸赞。
2015年,27岁的张海林在一家普通的公司,和世界上大多数女孩子一样,她有着简单又普通的家境,爸爸是个大卡车司机,每天穿梭在城市的边缘,妈妈是个家庭主妇,日复一日地做着枯燥繁杂的家务。
这样的家庭,一家人都忙忙碌碌,期待着美好的生活。然而,普通的工薪家庭也最脆弱,在现实的打击面前不堪一击。
在上海打拼的张海林在6月14日的晚上接到了亲戚的电话,父亲的大卡车失手撞了人,而母亲当时也在卡车上,因为强烈的碰撞导致脑震荡。
如果只是一般的脑震荡也就罢了,偏偏脑震荡引起的脑出血让张海林的母亲一直昏迷。
父亲交通事故撞伤了人,母亲脑出血躺在ICU里,听到这两件事,一股热流直往张海林的脑门上冲涌。
身为家中的长女,张海林立马向公司请假回到了河南,深知这个时候她才是家里的支柱,一定要坚强。
回到河南的张海林,看着眼前的场景,霎时也没了主心骨。
父亲被拘留,母亲奄奄一息地躺在医院,被撞的那一家子哀戚的表情……
还好这个时候以为朋友给张海林介绍了一位律师,律师和她一起她安抚受害人的情绪,调解纠纷与利益问题。
最终,受害人松了口,愿意私下解决这件事,但是,给出的条件让张海林倒吸了一口冷气。
律师告诉她,30万元就可以解决这件事,父亲就不用坐牢。
30万元,对于张海林这一家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虽然这一家子一辈子都勤勤恳恳,可要一下子拿出这笔钱无异于登天。
张海林怀着最后一丝希冀问律师:“这事还有回旋的余地吗?”
律师摇头,“我尽力了,对方态度很强硬,一分都不能少,不然就等着坐牢。”
张海林拿出自己所有的银行卡和存折,所有的钱加起来就是杯水车薪,而且母亲还在重症监护室里呆着,ICU一晚上的费用都快抵得上她们家里一个月的收入,而且还要留些救命钱给母亲做手术、交住院费。
张父本来就心有愧疚,在拘留所里听完张海林的转述之后更是垂头丧气,叹了口气,对着电话那头的张海林说:“算了,咱家没钱,你也别去借钱了,我在牢里待几年也没事。”
本来还强壮镇定的张海林此时此刻的坚强瞬间瓦解,她哭着说:“爸,你进去了,我妈呢,她还在医院里躺着等做手术啊!”
提起老伴,张海林的父亲沉默不语,是自己害了她,害了这个家!
作为女儿,张海林知道父亲现在一定心里和难受也很无助,对父亲说:“这件事你就别管了,钱我会借到的,我妈也会没事的!”说完便挂了电话。
这句承诺说的太轻易,张海林为自己加油鼓气,也觉得努力筹钱总会筹到的。
其实,张海林出生在河南新乡的一个小城镇里,家里的亲戚都不是什么大富大贵,即使有亲戚愿意借钱,也不够,跟遑论还有好多穷亲戚压根借不出多余的钱。
其次,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张家的事新乡的十里八乡都传遍了,又是撞了人,一个要坐牢,一个生死未卜的,真把钱借给张家,猴年马月才能还回来,说不定最后还打了水漂。
无奈之下,张海林硬着头皮接连好几天给亲朋好友们打电话借钱,得到的回复都大同小异,并没有借到多少钱。
母亲的病迫在眉睫,受害者家属也在催,到底是公了,还是私了,这一刻需要作出决断。
有朋友给她出主意:“你家这情况,还是募捐吧,这样攒钱肯定比你向亲戚借钱来得快。”
张海林听到这个主意,想都没想就在心底里否决。在她看来,募捐是给真正贫穷的人,“我去过四川凉山,那里的孩子比我苦多了,他们才是真正需要靠募捐来救助的人。”
在这个社会里,有太多人消耗这个世界的善意,多少人生个小病都要募捐来牟利,张海林做不到这样利用公众的资源来解决自家的私事。
虽然是个女孩子,张海林自小自尊心就极强,受过良好教育的她有着强烈的道德感,即使知道以母亲脑震荡导致颅内出血的状况,已经满足募捐的条件,但是,她不会选择这条路。
张海林认为自己家是肇事者,伤害了他人,还要通过募捐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于情于理都不合适,这是不道德的。
如今,亲朋好友那里借不到钱,募捐也被张海林放弃。眼见着30万交钱和解的日子逼近,张海林还是一筹莫展。
张海林身为家中的长女,此时此刻,必须要担当起这个家庭的责任。
她从黑夜想到黎明,白纸上涂涂改改,贷款、借钱、卖房子、抵押……能够想到的方法都想了个遍,老家的房子不值钱,就算抵押出去也借不到多少钱。
被现实逼到绝境的张海林笔下飞快地算了一笔账,按照她现在的经济能力,每个月存五千可以做到,那么,一年可以偿还6万,五年30万就能还完。
然而,摆在眼前的问题是,现在的情况根本等不了她五年,受害者家属本身对她家就有负面情绪,自己更不能去讨价还价、分期还债。
那么,如何才能把30万的存款在短短几天内筹到呢?
张海林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她在朋友圈写下了一篇感人肺腑的文章——《此后经年,我要做一个感恩的人》。
文章里叙述了家里的变故,并且表明目的:想借30万。
这篇文章看上去好似出自一个骗子之手,“我需要30万”、“想寻找300位朋友,每个人借给我1000元”、“每个月偿还5个人,5年还清”,所表达的无非是这3层意思。
也许是善良的人太多,也可能是文章里的30万分5年还清的大胆计划掩饰不住张海林的诚挚真切。
张海林心里没有底,漫长的5年,3个月过后就可能忘记这件事,5年的借钱计划无异于一个骗局。
朋友圈一发出去,突然好多熟与不熟的人都在评论,询问她家里出了什么事,却迟迟没有人愿意借她钱。
9分钟后,张海林收到了第一笔借款。
这让她士气大振,原本张海林的朋友很不看好这个计划,怎么会有“冤大头”看了一篇文章就愿意把钱借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
尽管对这个计划持否定态度,朋友们还是帮她转发了这篇文章,“我可以帮你转,但是,有没有人愿意借我可不知道啊!”,许多朋友对她如是讲。
张海林不在意朋友这样泄气的话,能帮她转发已经感激不尽,毕竟她自己也对这个大胆的计划没有底气,但是,这已经是她最后的机会了,如果不是走投无路,又怎么会用这样的方式筹款?
在此之后,张海林和她的朋友陆陆续续接收到了一笔又一笔的转账。
许许多多认识张海林的人打电话、发微信问她遇到了什么事,是不是需要帮忙,自己可以在经济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有人转账2000,有人转账5000,也有人转账500,金额数不等。
张海林不接受多给的,表示只接受1000元的支持,她不想因为自己家的私事而给朋友们和网友们带来负担压力。
也许是上天开始庇佑这个河南女娃,30万,在短短5小时里尽数借到,以一种最意想不到的方式解决了借款难的问题。
每个人在给张海林转账的时候都为她加油鼓气:“生活没有过不去的坎”、“一切都会好起来的的,姑娘!”、“加油,你可以的,我相信你!”
张海林看着账户里多出来的巨款,心里说不出是什么滋味,她知道“感恩”这个词已经不足以来形容她对这么多陌生网友的感情了,但是她相信,此后的日子里,她一定会心怀感恩地过着每一天。
第二天,她去看守所看望父亲,往日意气风发的父亲脑袋耷拉地缩在角落里,不知道是衣服有些宽大,还是真的憔悴了,背影格外的瘦弱。
张海林鼻子有些酸,吸了吸鼻子,哑声道:“爸,我借到钱了,你不用去坐牢了。”
五湖四海的朋友们的热心让张海林的心热起来,也给张海林的家里再次注入了活力。
张海林处理好受害者的纠纷问题,把父亲从拘留所接回家,母亲的病情也没有那么严重,家里的难关终于可以克服过去,人在轻松的时候就容易松懈,许多人处于安逸的时候就容易忘记以前的承诺。
有些人想着渡过难关,时间一长说不定给她借钱的事也忘记了,毕竟1000元,说多不多,说少不少,然而,张海林是个极有原则和道德的人。
把家里安顿好,张海林就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5年还钱计划”中。她的笔记本上清晰地排列了每个人的联系方式,还给每个人进行了还款排序。有些正在创业和在读的大学生急需用钱,就把编号往前面排,一些不着急的就往后排,每个月还5位。
从2015年7月的中旬开始,张海林给排序1至5的“债主”还了钱,此后,经历了三年,张海林一拿到工资就会及时将欠款还给本月排到的债主,终于在2018年的7月,她将所有的欠款全部还清,比“5年计划”提前了两年。
一件事坚持21天就成为了习惯,张海林坚持了三年,还钱已经成为了她的生活动力,一想到每个月都有5个人等着她,就有无限的动力,她从最开始的每个月勉勉强强只够还清5000元,到三年后的薪资翻倍。
为了还钱,她换了好几份工作,有时候穷到只能和10来个人住在一个小小的房间,每个月300的生活费,坚强的张海林就是这么挺过来的。
对于收到还款的债主,好多人都以为是“意外收入”,“你是不是发错人了?”这是好多人看到转账的反应。
直到张海林把2015年时的文章转发给他们,再把之前的借款记录拿出来,“债主们”才恍然大悟,竟然没有想到,捐出去的钱有一天还能收回来。
收到还款后的很多债主,都发朋友圈赞扬张海林,“她说她会还钱,没想到她真的兑现了!”、“支持姑娘的言而有信,让我相信这个世界的美好与真诚!”
值得一提的是,张海林每个月都会在朋友圈更新自己的还款进度,这个月轮到谁了,自己的还钱计划完成度,这样的月打卡让债主们放了心。
有一个环卫阿姨当时看到这条文章,毫不犹豫就把钱转给了张海林,没有其他原因,只来自于两个字:“信任”!
这位阿姨看到张海林那么辛苦,很想鼓励她,跟她交流交流,却又怕会给张海林带来负担,以为自己是以这种方式暗示张海林“该还钱了!”
2017年,环卫阿姨收到了张海林的还款,这个时候终于可以轻松地吐气了,立马和张海林畅所欲言地交谈,关心张海林的生活与工作。
还有一些人把钱借给张海林想要做好事不留名,把她给删了,张海林想要还钱的时候才发现,为此她费尽心思重新联系上对方,只是为了还当初的1000元。
张海林在还钱的过程中有十几位彻底联系不上的,其中,有一位高中同学经过打听才被告知“借给你钱后,没过几个月他就去世了。”
听到这样的消息,张海林感到难过,她把要还给他们的欠款汇集成了善款,以他们的名义募捐给了慈善机构。
张海林深知,爱心只有以这样的方式二次传递,才能够延续下去,就会如天上的恒星一般,永远闪着光芒。
在彻底还清30万债务的那一天,张海林感慨道:“我经常回想起三年前的那个夜晚,每次我都会无比庆幸,自己是何等的幸运,能够爱短短5个小时内得到那么多人的帮助。”
张海林更是在心里承诺,自己要永远保持一颗纯善、感恩、柔软的心,做一名心怀感恩之人,将大家送给她的温暖传递给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24日消息,上交所发布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沪股通ETF和沪港通下港股通ETF的*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原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丰富投资标的,规范沪股通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8号)同时废止。为保证《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ETF*纳入沪港通标的相关安排
沪股通ETF和沪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ETF的*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
在*纳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沪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调出情形的除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纳入沪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在*纳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港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调出情形的除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纳入港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二、规范沪股通标的证券交易行为相关条款实施安排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自2022年7月2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对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前已开通沪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内地投资者),自《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并执行以下安排:
(一)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标的证券。
(二)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股通主动买入沪股通标的证券(包括参与配股),但因公司行为(如分配股票股利)等被动取得沪股通标的证券的情形除外。存量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标的证券可继续卖出。
(三)过渡期结束后,联交所参与者应当注销其为内地投资者客户参与沪股通交易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
因联交所参与者倒闭等事由导致其存量内地投资者客户无法参与沪股通交易的,前述投资者仍可转至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处申请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相关交易事项按前述规定执行。
三、暂缓实施条款安排
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沪股通ETF暂不进行担保卖空,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涉及沪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暂不实施。上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沪港通业务开展,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
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
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
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结算。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 沪股通标的证券
第十六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
(一)股票;
(二)股票ETF。
第十七条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为风险警示股票(即ST、﹡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 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 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或者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的,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二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通过沪股通参与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仅限机构专业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按照香港相关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所上市股票ETF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将调入沪股通ETF:
(一)以人民币计价,且最近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二)上市时间满6个月;
(三)跟踪的标的指数发布时间满1年;
(四)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9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80%;
(五)跟踪的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符合以下条件:为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30%。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成份股数量不低于30只,2.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3.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前80%;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沪股通ETF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调出沪股通ETF:
(一)最近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本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85%,或者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70%;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ETF,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沪股通ETF,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后第五个星期一(如非沪股通交易日,则为下一个沪股通交易日),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ETF。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在前款规定的调入、调出生效日前的第二个星期五(如非港股交易日,则为前一个港股交易日)公布沪股通ETF名单。
第二十五条 沪股通ETF终止上市的,在终止上市日调出沪股通ETF。
第二十六条 如果本所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获取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指数数据,跟踪该指数的本所上市股票ETF不会调入沪股通ETF。沪股通ETF出现前述规定情形的,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调整时间调出沪股通ETF。
第二十七条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标的证券的范围。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二十八条 沪股通标的证券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沪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条 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沪股通标的证券为科创板股票的,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方式。
沪股通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限价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或者从中国结算调取券商客户编码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被调出沪股通标的证券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证券的,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三十四条 沪股通标的证券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证券,应当属于本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属于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予以特别标识。
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标的证券的*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标的证券前卖出相同标的证券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标的证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沪股通ETF担保卖空不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或者暂停接受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申报。
第三十七条 属于沪股通标的证券的单只证券,在本所市场进行融资交易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标的证券保证金交易申报。该证券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标的证券保证金交易申报。
属于沪股通标的证券的单只证券,在本所市场的融券余量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交易申报。该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交易申报。
第三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进行沪股通标的证券非交易过户:
(一)为担保卖空而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沪股通标的证券借贷;
(二)在自身持券范围内为满足持券检查要求而进行的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沪股通标的证券借贷;
(三)为处理错误交易而在联交所参与者与其交易客户之间进行的沪股通标的证券过户;
(四)基金管理人通过统一账户买入沪股通标的证券后,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账户;
(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证券,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四十条 沪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前款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通过沪股通买入的标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四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沪股通标的证券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标的证券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的沪股通交易,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四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沪股通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香港结算签订协议,委托香港结算就沪股通交易进行清算交收、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因沪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沪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沪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四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申报内容及方式、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四十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 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本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五十条 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或者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参与沪股通交易时,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 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应当遵守《若干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在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沪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十五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境外投资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其提出的请求,向本所申请由原持有人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五十七条 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节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五十八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九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六十二条 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六十三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本所会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者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检查、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本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二节 港股通标的证券
第六十五条 在联交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作为港股通标的证券:
第六十六条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一)本所或者深交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二)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三)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
第六十七条 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属于第六十六条第*第一项、第二项且不属于第三项规定范围的,在*纳入港股通股票时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联交所上市满6个月及其后20个港股交易日;
(二)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中的港股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
(三)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
(四)上市以来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联交所对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考察日,是指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满6个月后的第19个港股交易日;未能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最后一个港股交易日满足纳入条件的,则考察日为此后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生效日前的第2个港股交易日。
第六十八条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和第六十七条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或深交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上市A股和联交所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九条 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第*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七十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七十一条 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将调入港股通ETF:
(一)由香港证监会主要监管;
(二)以港币计价,且最近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港币17亿元;
(三)上市时间满6个月;
(四)跟踪的标的指数发布时间满1年;
(五)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90%;
(六)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恒生科技指数或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的,其成份证券中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70%;为其他指数的,其成份证券中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80%;
(七)跟踪的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符合以下条件:为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30%;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成份股数量不低于30只,2.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3.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八)不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二条 港股通ETF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调出港股通ETF:
(一)最近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低于港币12亿元;
(二)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85%;
(三)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恒生科技指数或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的,其成份证券中,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65%。为其他指数的,其成份证券中,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70%;
(四)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联交所上市股票ETF,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港股通ETF,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后第二个月(即五月或者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五后的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ETF。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在前款规定的调入、调出生效日前的第二个星期五(如非交易日,则为前一交易日)公布港股通ETF名单。
第七十四条 港股通ETF终止上市的,在相关股票ETF在联交所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调出港股通ETF。
第七十五条 如果联交所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获取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指数数据,跟踪该指数的联交所上市股票ETF不会调入港股通ETF。港股通ETF出现前述规定情形的,将按照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调整时间调出港股通ETF。
第七十六条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标的证券的范围。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十八条 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
第七十九条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十条 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八十一条 港股通交易申报的申报数量按照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证券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第八十四条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本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八十五条 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保客户有足额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或者证券。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可用的资金、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入、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八十七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标的证券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第八十九条 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联交所发送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后发送给会员,并由会员发送给其客户。
第九十条 港股通业务中标的证券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第九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
第九十四条 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九十五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九十六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九十七条 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前款规定的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开始前提供的当日交易参考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
第九十八条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联交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开始时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一百条 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一百〇二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一百〇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一百〇四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一百〇五条 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委托协议、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〇六条 发生本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沪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采取对相关沪股通标的证券停牌、暂停接受部分或者全部沪股通交易申报、对本所市场临时停市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本所停牌、临时停市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的原因消失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相关沪股通交易、本所市场交易并予以公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〇七条 沪股通交易短时间内买入或者卖出超过一定金额,构成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一百〇八条 发生联交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联交所决定对联交所市场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本所将在接到联交所通知后对其相关公告予以转发。
发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沪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沪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相关交易异常情况消失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沪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〇九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所根据《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沪股通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一百一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现沪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提醒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提醒其客户,并视情况采取拒绝为联交所参与者提供沪股通服务等措施。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对于在沪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予以提醒,并视情况拒绝接受其后续的沪股通交易委托。
第一百一十三条 沪股通交易中出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沪股通投资者违反或可能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本所可以进行调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本所还可以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沪股通交易中出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提请联交所对其参与者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提请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进行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沪股通交易委托。
第一百一十五条 沪股通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本所市场秩序的,本所可以暂停或者限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或者不予接受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交的涉及相关投资者的交易申报。
异常交易行为影响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或者恢复接受相关交易申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对其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港股通投资者、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从事市场失当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所会员发现投资者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市场失当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会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应联交所提请或者在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对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的市场失当行为或者其他违规行为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可向联交所提供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本所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市场失当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所应联交所提请,可以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包括要求本所相关会员拒绝接受其客户的港股通交易委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所会员及其客户违反本办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沪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会员参与沪港通交易,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一百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沪港通交易。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本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本所会员、港股通投资者应当知晓并认可联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联交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本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二)沪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本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本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三)港股通: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即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四)深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深交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五)沪股通标的证券: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和股票ETF。
(六)港股通标的证券: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和股票ETF。
(七)ETF:就内地而言,指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就香港而言,指交易所买卖基金。
(八)沪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九)港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十)沪股通ETF: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ETF。
(十一)港股通ETF: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ETF。
(十二)沪股通投资者:指委托联交所参与者或者直接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者。
(十三)港股通投资者:指委托本所会员或者直接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者。
(十四)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居民卡、*居民签证等。
(十五)交易日:指本所市场的交易日。
(十六)沪股通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沪股通交易日。
(十七)港股通交易日: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十八)会员:指取得本所普通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十九)联交所参与者:指符合联交所《交易所规则》定义的交易所参与者。
(二十)A股:指在本所或者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十一)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
(二十二)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二十三)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二十四)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对于沪股通ETF,是指上证180指数样本半年度定期调整生效日;对于港股通ETF,是指恒生指数半年度定期调整生效月份的最后一个港股交易日。
(二十五)宽基股票指数:指选样范围不限于特定行业或投资主题,反映某个市场或某种规模股票表现的指数。
(二十六)合成ETF:指采用合成模拟策略的ETF,即运用交易对手发行的掉期及表现挂钩结构性产品等金融衍生工具,来模拟相关指数的表现。
(二十七)杠杆及反向产品:指采用杠杆投资策略,目标为日收益率达到基础市场指数收益率的正向或反向倍数的ETF,旨在提供短期投资回报或风险对冲。
(二十八)竞价限价盘委托:指委托本所会员申报符合联交所规则规定的竞价限价盘的港股通交易委托。
(二十九)增强限价盘委托:指委托本所会员申报符合联交所规则规定的增强限价盘的港股通交易委托。
(三十)碎股:指不足一个买卖单位的证券。
(三十一)价格稳定期:指在招股文件中载明的适用于该股票的稳定价格期间。
(三十二)沪股通标的证券保证金交易:指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通过证券保证金融资获得资金买入沪股通标的证券。
(三十三)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指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通过证券借贷借入沪股通标的证券后,通过沪股通将其卖出。
(三十四)沪股通标的证券借贷:指在香港市场,联交所参与者向其交易客户或者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出借沪股通标的证券,或者符合条件的机构向联交所参与者出借沪股通标的证券的行为。
(三十五)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比例:指单个沪股通交易日单只沪股通标的证券的担保卖空量,占前一沪股通交易日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该只沪股通标的证券总量的比例。
(三十六)沪股通标的证券非交易过户:指在本所市场交易之外,对沪股通标的证券的实际权益拥有人进行变更。
(三十七)供股: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以按持有股票的比例认购该公司股票,且认购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三十八)公开配售: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以认购该公司股票,但公开配售权益不能转让。
(三十九)市场失当行为:指香港地区法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等规定的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市场失当行为。
(四十)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向本所会员租用本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并适用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的相关规定,但涉及本所会员经纪业务的规定除外。
会员自营、资产管理等非经纪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以及前款规定的机构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沪股通标的证券、港股通标的证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等行为监管,由标的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适用标的证券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百三十条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变动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标准的,不适用本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沪股通标的证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二条 港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联交所相关网站、股票发行人或ETF管理人网站,查询港股通标的证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结算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行使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进行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具体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
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进行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所会员为港股通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监管机构对沪港通交收货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只能通过沪港通卖出而不能买入的证券,其交易、持股比例限制、股东权益行使、信息披露等事项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沪股通标的证券、港股通标的证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大于”“低于”“少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下”“以上”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
本文选编自“上交所官网”;智通财经
在选择一种理财产品时,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通常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而*理财产品买了之后多久可以卖出,就是衡量一种理财产品流动性好坏的标准之一。对于*理财产品来说,能实现T+0或T+1卖出的都算是流动性比较好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t+0和t+1有什么区别?
T+0和T+1都是代表一个时间,其中T为当前交易日,T+0就是当前交易日加零个交易日,其实仍然是当前交易日,而T+1则是当前交易日加一个交易日,指的是当前交易日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所以,通俗的说,T+0就是一个交易日内,T+1则是两个交易日内。*理财产品可以T+0买卖,也就是当天买的当天就能买,T+1则是当天买的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T+0和T+1,并不是专指理财产品从买入到卖出最快需要的时间,也可以指卖出理财产品后资金到账的时间。
比如有的理财产品当天卖出后,资金当天就能到账,这便是T+0到账,而有些理财产品在卖出后需要下一个交易日才到账,这就是T+1到账。
那么,从买入到卖出最快需要的时间上,哪些理财产品是T+0,哪些是T+1呢?
能T+0和 T+1买卖的理财产品有哪些?
首先,可以实现T+0买卖的理财产品中,主要有可转债、期货期权、现货等。
国内市场上,可以T+0买卖的理财产品并不是很多,比较常见的就是可转债、期货期权和现货这几种。
可转债是一种可转换成股票的债券,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这类债券。
期货期权又分为股指期货期权和商品期货期权,股指期货的买卖场所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的买卖场所为大连、郑州和上海商品期货交易所。
现货主要是黄金、白银和铂金,交易场所为上海黄金交易所。
其次,可实现T+1买卖的理财产品相对来说就更多一些,主要有股票、大部分的开放式基金、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除可转债之外的债券和国债逆回购等等。这些理财产品虽然都能T+1买卖,但具体还是有所不同。
股票和除可转债之外的债券当天买的,下一个交易日就能卖,而且卖掉之后的资金能马上回到证券账户上,用于买卖其他的股票或债券。
开放式基金和现金管理类理财虽然也能当天买下一个交易卖,但开放式基金中的货币基金和小部分现金管理类理财卖出后有部分资金可当天到账,其他的到账时间至少是下一个交易日之后。
国债逆回购只有1天期的,才能实现T+1买卖,卖出时不需要自己操作,会自动到账。
由于卖出后资金到账时间的不同,所以产品的流动性上还是有些不同的。
可见,市面上主要的理财产品中,还是以T+1买卖的居多,而T+1买卖的在流动性上显然是不如T+0买卖的。如果要让大家选,大家最希望哪种理财产品可以T+0买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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