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计算公式,车险人伤理赔计算公式

2022-08-31 3:01:35 生活指南 ssrunhua

保险理赔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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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付率

1、满期赔付率 = (已决赔款 + 未决赔款)/满期保费。

该指标以保单年度为统计口径。即满期保费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保费。比如现在假设是2021年7月1日,如果保险期限为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现在实际发生的保费就应该是今年的整体保费*180/*。如果保险期限是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则在2021年7月1日评估时该保单的满期保费为该单的整体保费*149/*。

满期赔付率即指保单承保年度当年承保的一批保单,截止到某一评估时点,这批保单的已报告赔款与其满期保费的比值,反映的是该批保单已满期部分的赔付情况。

这个数据可以用来衡量当年所做的业务品质的好坏,主要被业务部门采用以该数据指标来评价当年业务质量,它考虑了尚未结案的案件,反映业务年度承保业务的质量。但是,它没有考虑到因为历年保单延续到今年所造成的赔付率的波动,也没考虑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付影响(既未考虑IBNR因素)。

未决赔款受理赔环境影响,未决金额估损的充足性与否,将影响满期赔付率情况高低,特别是在近期已报告未决占比较大的情况下。   该指标*优点是保单和赔款的匹配性*,但是其也有它的缺点和局限性,若不能并对其有一个科学的把握,将会陷入决策误区,做出错误的判断。另外,由于保单年赔付率时效性较差,即使一个保单年的承保年度已经结束,仍需要在其后的1~2年内才可能进展至最终的赔付率,因此,这需要经常对这一年承保保单的赔付和满期保费情况进行跟踪,以计算出该年度承保保单的真正赔付率。

2、历年制赔付率 = (已决赔款 + 期末未决赔款 - 期初未决赔款)/(当期保费收入 - 期末未到期保费 + 期初未到期保费)

该指标对长期经营的公司更有意义或更能表现出业务品质的好坏,因为它考虑的是业务的长期品质和影响。所以用历年制赔付率作为衡量一个机构或者一单业务品质好坏的重要指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比满期赔付率有意义。现在多数主体均用该指标来评价过去业务的好坏。但因其不含IBNR而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同时,其准确性受保费收入的影响较大,会受上年甚至更早些业务的品质影响,也就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特别是一些长尾业务,如货车人伤案件等,若是工程险则影响更大。

该指标统计时间与财务年度口径一致,数据资料较易获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承保年度保单在核算期内的满期保费和赔付情况;但该指标其*的缺陷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与承保年制和事故年制相比,不够精确;同时该指标容易受到期末、起初未决赔款责任险准备金的影响,使得历年制赔付率产生较大的波动,由于估损偏差的存在,未决可能成为调整赔付率的一种手段。

3、已报告赔付率 = (已决赔款 + 未决提转差)/已赚保费

已报告赔付率没有考虑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款责任。在反映统计区间的综合赔付水平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一般在财务分析时较少使用。

4、综合赔付率 =(赔付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摊回赔付支出+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追偿或残值收入)/(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分入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综合赔付率完全是财务口径,是公司真正考核利润的指标,它综合考虑了分保及未决赔款(包括IBNR)因素,且公司所有的业务活动的结果都会在上面的公式中反映出来,因此综合赔付率可准确反映某一时期内整体经营情况及承保利润。它与历年制赔付率的区别就是包含了IBNR数据。

该指标包含理赔费用,采用会计年度制,无法反映不同承保年度的业务经营结果,反映业务质量也有一定的滞后性。另外该指标考虑的是再保后的数据,在某个评估点可能与满期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有较大差异。

5、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当年保单项下发生的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含IBNR))/当年保单项下的满期保费。

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也叫意外年度制赔付率,是按出险时间口径统计已决、未决赔款的赔付率,是一个时间段内所有出险的赔案的已决、未决赔款的合计数与所有保单(包括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在该时间段内产生的满期保费。

事故年制赔付率既与当年的业务品质有关,还与往年的业务品质有关。

6、*赔付率 = 风险成本/保费收入或者(已决赔款+未决赔款+IBNR)/已赚保费

该指标是保单年口径,是测试指标。根据精算模型,预估最终赔款,并结合当前承保条件,预估赔付率的方法。根据测算未来的赔付情况配置相关费用,制定相应的承保政策,从而优化业务结构。

实际上该指标计算可推算出:赔付率=案均赔款/单均保费×出险频率。

历史平均风险成本等于出险频率乘以案均赔款,由历史经验数据通过流量三角形的方法进行测算。

该适用于保单年度,反映保单的业务质量及品质,它是满期赔付率的改善,包含了IBNR,赔付状况能够较全面、真实和及时的反映业务经营情况,*赔付率一般在精算时使用。可通过分析案均赔款、单均保费及过往的出险频度的变化剖析赔付率的变化原因,进而改善后期赔付率。

二、保费

1、保费收入:是对应承保风险所收到的保费,承诺未来所有的赔款支付的对价。

2、满期保费:是指从保单生效日起至统计区间末已经满期的那部分保费。

计算公式:满期保费=保费收入×【min(统计区间末,保险责任终止日)-保单生效日】/【保险责任终止日-保单生效日】

3、已赚保费:在核算期已暴露风险部分的保费,是核算期的真正收入。即在统计区间内所有有效(包括在整个区间有效或在部分区间有效)的保单在统计区间内已经经过的那部分保费。

它是计算统计区间承保利润的基础,反映了新承保保单和部分历史保单的保费对于核算区间的收入贡献,主要用于财务指标。

计算公式:已赚保费=统计区间保费收入+统计区间初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统计区间末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计算时还要考虑首日费用(下面会有计算举例)。

满期保费与已赚保费的内在联系可以见下图:

满期保费与已赚保费的内在联系

三、准备金(IBNR是未赔款准备金的一部分)。

未决赔款准备金(Reserve for Ouststanding Losses)是为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IBNR):狭义上是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IBNR在时间上是针对会计年度末的结算而言。事故发生与报告之间的时间迟滞( time一lag)是造成IBNR索赔的原因,如果所有的索赔都能在发生后被立即确认,就不存在IBNR赔款问题。广义上还包括:

1)已报案但尚未进入理赔程序的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报告但未记录到理赔系统的案件提取的准备金。

2)重立赔案的准备金:指已赔付案件,出现新的信息,赔案被重新提起并要求额外增加赔付

3)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未来的发展变化,如最初立案金额与最终实际赔付之间的差额(即未决估损不足准备金)。

实务操作中对IBNR影响一是历史的经验数据,二是理赔速度及估损充足度。理赔速度越快,未决赔款估损越充足,相应的IBNR越低。

影响IBNR的理赔过程指标:

①及时立案率:及时立案率是指在统计区间内客户提出索赔的所有案件件数中理赔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已经进行立案的案件比率。及时立案率反映的是立案环节的工作时效,是衡量理赔立案速度的重要指标。有些车险经营业绩较差的机构为了使经营数据达到考核指标,在年末考核之前,对于部分出险案件不予立案,这样会使当年的车险业绩指标较好,不予立案的案件在次年立案,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指标的达成。此时,在下年初该指标表现会很差,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数量的增加,上年转入的未及时登录案件的件数占比会逐渐减少,该指标亦逐渐好转。这种人为调整数据的行为对车险整体和局部的经营影响是非常大的,严重的可能会误导车险经营方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②结案率:结案率反映的是在一段时间内已决案件的数量在立案总数中的占比。它既反映了服务质量,也反映了保险事故从立案至结案的周期,对经营的影响除了服务方面,另外就是对IBNR有影响,结案率越高这种影响就越小,结案率越低,这种影响就越大。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保业务量快速增长的机构,由于客户索赔滞后的影响,该指标会显示较差,而对于业务量有大幅下滑的业务单位,该指标则会非常的好,甚至突破100%以上,原因就是由于业务量减少,新出险的案件已低于赔偿结案的案件数量,这些都需要进行客观的评估。

③预估偏差率:每发生一起事故,都要由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定损核价等技术性工作,评估这个事故发生赔款的高低,并将其在业务系统中予以立案,该估损金额就是这起事故的未决赔款。报表中的未决赔款事实上是众多事故估损金额的合计。

但是估损金额并不是最终的赔偿金额,由于各种客观或主观的因素,造成估损金额与实际赔付金额之间尚有一定的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所谓的“偏差”。

由于偏差的存在,造成未决赔款估损的不准确,未决赔款与已决赔款同样影响利润。同时未决赔款还要考虑IBNR的影响,所以,未决赔款由于其不确定性,对利润和经营决策的影响非常大。

IBNR可能为一些公司留下了调整的空间,可根据经营管理层要求高提或低提。准备金计提过低,说明公司在充分利用这个“调节器”调整利润,但同时也可能为未来的经营埋下“定时炸弹”,或者是影响下一年的经营,因为准备金在核算时要转回。

3、理赔费用准备金(Loss Adjustment Expense Reserve,LAER):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


四、保单获取成本(首日费用)

根据财政部及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单的获取成本(首日费用)仅限于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如果不签发保单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即指为获得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及保单合同成立时发生的费用,目前的规定仅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保险监管费、分保费用支出、支付给以销售代理方式管理的内部员工的手续费和佣金。

首日费用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赚保费存在一定的联系。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首日费用)×未到期比例+充足性测试所需保费不足准备金。

已赚保费=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例:某车险产品保险期间为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年度保费为3000元,保单获取成本600元,2020年9月30日的已赚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已满期57天,未满期308天)则: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000-600)×308/*=2400×308/*=2025元。

由于有首日费用的存在,未到期准备金计提的减少自然就增加了已赚保费的金额,同时也造成财务口径的已赚保费会大于业务的满期保费。适当的增加首日费用会提升已赚保费,但必须是为签发保单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京承高速路况

刚刚,@北京交警 发布路况播报。

目前,我市高速公路封闭情况:

京承高速穆家峪至市界双向封闭;

京平高速吴各庄至市界双向封闭;

东六环六元桥至太和桥双向封闭;

京哈高速白鹿至市界双向封闭;

京津高速台湖至市界双向封闭;

京沪高速大羊坊至市界双向封闭;

京台高速佃子至市界出京封闭;

大广高速求贤至市界出京封闭;

京港澳高速琉璃河至市界出京封闭;

京昆高速六环至市界双向封闭。

来源 @北京交警

编辑 高珊珊

流程编辑 刘伟利




保险理赔计算公式讲解

近年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了,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劳动者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上检索大量的劳动争议相关案例。这也为劳动者在面临企业辞退或者协商解除时,增加了很多谈判筹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郭律师曾看到过很多劳动者,由于欠缺劳动法律知识,明明可以要2N,但是只要了一个N;或者明明可以要个N+1,却最后只拿了一个月工资等等。今天的郭律师普法小课堂,主要给大家讲一下,劳动争议纠纷中“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适用哪些情形。

一、关于N、N+1、2N的区别

N=经济补偿金

N=工龄×月平均工资

N+1=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N+1=工龄×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

2N=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2N=(工龄×月平均工资)×2

工龄: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N)=工龄×月平均工资

3.举例说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例如】小魏在公司工作3年零3个月,月平均工资4100元,那么小魏可以得到多少的经济补偿金?

【答案】由于法律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应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四舍五入后,小魏可以主张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过程:3.5个月×4100元=14350元。

三、经济赔偿金

1. 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赔偿金(2N)=(工龄×月平均工资)×2

3. 举例说明如何计算经济赔偿金

【例如】小姜在公司工作4年零8个月,月平均工资5400元,那么小姜被公司违法辞退后,可以得到多少钱的经济赔偿金?

【答案】由于法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四舍五入后,小姜可以主张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过程:2×(5个月×5400元)=54000元。

四、劳动者无法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形(0补偿)

1. 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4.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N)”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用人单位先提出的解约,协商一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协商解除,这几个字很具有迷惑性,导致很多劳动者误以为,企业想解聘,自己同意后就没有一分钱补偿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只要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同意了,也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经济性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原因未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N+1)”的情形

N+1中的“+1”,又被称为“代通知金”(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分别为: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发生)之一时,才可以主张。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单位辞退自己,就应当支付N+1补偿,其实这是错误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就无须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了,直接补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N)”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2N)”的情形

简单用一句话概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2N)。说句题外话,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2N+1”的情形的。如果你听谁周围哪个同事或者HR,给你讲应当如何主张“2N+1”的话,别管他小嘴怎么叭叭的讲,说的如何头头是道,你还是趁早咨询专业律师去吧!

我是@郭飞律师,一个让法律变得有趣、易懂的法律人。如果大家有任何疑问或想要咨询的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看到后会及时回复。如果大家觉得文章写得还不错的话,别忘了点赞、评论、收藏支持一下,在此谢过。




车险人伤理赔计算公式

智慧普法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药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二、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11、残疾赔偿金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时限表(2020)

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警队做出相应记录之日起几日内做出决定是否受理决定?

3日内

2、交通事故,如果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委托时限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3日内

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3日内

检验、鉴定的时限不超过多少日?

20日

超过20日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多少日?

60日

检验、鉴定报告自交管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几日内送达?

2日内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几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3日内

3、检验、鉴定后车辆、行驶证、扣押的物品自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5日内

4、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10日内

如果是无名尸的话,应当刊登认尸启示,一般期限是多少日?

30日

5、事故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10日内

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10日内

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几日内制作认定书?

10日内

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5日内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几日内申请复议?(这个时间要记牢)

3日内

上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30日内

6、交警队可以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多少日?(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40日

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是几日?

5日

检验、鉴定应当在多少日内完成?

20日内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多少日?

10日

检验、鉴定完成后几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5日内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时间几日?

10日

7、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几年?

3年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几年?

3年

交通事故的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为几个月?

6个月

一审简易程序为几个月?

3个月

如果构成伤残的,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颅脑类伤残:治疗终结后几个月?(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6个月

其他身体部位受伤:治疗终结后几个月?

3个月

上诉期:自收到判决书后几日内?

15日内

二审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几个月?

3个月

二审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几个月?

1.5个月

申请执行的期限:自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几年内?

2年内

执行案件的审限:自立执行案后几个月?

6个月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几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10日内

并于几日内制作调解书?

10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几日前通知当事人?

3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几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0日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几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30日内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几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个月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2020)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一、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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